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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4-10 更新:2026-08-10T05:46:29.847757
全文
法条(56)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 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本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 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 地方国家权力。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和进行选举,都必 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 中制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 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 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会议副秘书长名单草案和决定大会秘书处机 构设置; (五)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 员会对选出新的一届市人大代表或本届期间补选的市人 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发表公告,公布代表名单; (六)决定列席、旁听会议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 行前一个月(特殊情况除外),应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建 议议程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需要代表事先 审阅的议案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 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在市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深入调查研究,了解人民群众 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做准 备。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 举行。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 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代表 团召集人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 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 召集人。 第十二条 各代表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预备会议 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 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 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 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 备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 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进行下列事项:   (一)通过会议议程;   (二)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通过会议其他事项。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各项草案由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各项草案,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 集。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执 行主席若干人,通过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人选; (三)议案处理办法; (四)选举办法草案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五)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可以对会议的有关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可以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 的审议意见并进行讨论,也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 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大会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大会全体会议;   (二)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过程中,发生影响会议 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时,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 秘书长和秘书处各组负责人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 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 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本市选出 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机关、团体的有关人 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也可列席市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 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向所列席的代表团请假。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由大会秘书处组织 。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 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 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 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 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 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时,提案人可以到会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也可以 邀请有关方面代表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 举行前提出,也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在会议期间提出 的,必须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以前。议案在交付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如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向会 议作出说明,写明提案的理由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并附 有关材料。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有地方性法规 草案及说明;提出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附有该地方 性法规修改文本及说明。   准备提请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应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印发全体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 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 次会议备案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经过审议,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可作为建议 、批评和意见处理,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 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 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作出书面报告。根据代表要求,主席团认为必要时, 可以决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由各代表团组 织进行。各代表团应将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主要意见汇 报主席团。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对 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回答或解释。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主席团可以就工作 报告中的重大问题,召集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 专门性的审议。 a ÿ交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向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 其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草案及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议期间,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市人大代表 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全市和 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全市和市级预算草案的审查 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报告,经过审议,按照多数代表 的意见,形成大会决议草案,交代表团讨论修改,经主 席团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选举市长、副市长,选举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市人民代表大 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根据每次的选举事项,制定具 体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草案,由大会秘书处提出,经主 席团审议,交各代表团讨论,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 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联合在代表中 提名;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 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 团或二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人选,可由各政党组织、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 推荐候选人,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也可以联合提名。 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提名的代表都应当在候选人推 荐表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各政党组织、人民团体或者代表联合提名的全 部候选人名单,应提交代表团酝酿协商,如果提名的候 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 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 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主席团确定正式候 选人名单。 第三十三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主 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给代表。必要的时候, 正式候选人,可与代表见面。见面的方式、范围,由主 席团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 得当选。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 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由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新当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 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 法院院长在就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新当选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 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 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 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 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辞职未被接受的,继续担任 原职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提请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 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 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人民代表大 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第三十八条 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应当对罢免案先进行初步审议。对事实清楚,理 由充分的,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对需查 证核实的,应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 员会进行调查,由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报告作出 决定;也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特 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并报市 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条 罢免案提交大会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 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申辩,或者向主席团提出 书面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后,须报 经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 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 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 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和咨询 工作。凡与被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特定 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十三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 供必要的材料。 对提供的材料来源要求保密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 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 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的报告,并作出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 时,可以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代 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 ,听取意见,接受询问,回答问题,对有关议案或报告 进行解释和补充说明。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 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和质询的问题及其内容,由主 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期 间负责答复。 答复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会 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 。 受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时,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 代表,有权参加或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代表团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 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 答复。必要时,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再次答复。 第八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对本级国家机关所 管理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 进行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未处理完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 代表选举委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继续办理,并负责 进行督促检查。 承办单位从大会闭会之日起,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将办理 情况答复代表。 第五十条 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 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有关 机关和组织再办理。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 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代表应当认 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或投票 选举、通过相关事项表决前,有权对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 第五十三条 代表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 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 大会执行主席许可的,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于会前报 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或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书面 发言材料;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要求临时发言的,经大会 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代表团分组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本条规定所限。 第五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应当实行一事一表决的办法, 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由主席团公告 。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 他方式,由主席团依法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AGE — PAGE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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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 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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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本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 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 地方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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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和进行选举,都必 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 中制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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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 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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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 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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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会议副秘书长名单草案和决定大会秘书处机 构设置; (五)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 员会对选出新的一届市人大代表或本届期间补选的市人 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发表公告,公布代表名单; (六)决定列席、旁听会议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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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 行前一个月(特殊情况除外),应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建 议议程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需要代表事先 审阅的议案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 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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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在市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深入调查研究,了解人民群众 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做准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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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 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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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 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代表 团召集人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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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 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 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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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代表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预备会议 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 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 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 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 备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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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 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进行下列事项:   (一)通过会议议程;   (二)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通过会议其他事项。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各项草案由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各项草案,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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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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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 集。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执 行主席若干人,通过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人选; (三)议案处理办法; (四)选举办法草案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五)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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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可以对会议的有关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可以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 的审议意见并进行讨论,也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 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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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大会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大会全体会议;   (二)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过程中,发生影响会议 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时,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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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 秘书长和秘书处各组负责人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 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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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 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本市选出 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机关、团体的有关人 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也可列席市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 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向所列席的代表团请假。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由大会秘书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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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 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 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 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 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 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时,提案人可以到会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也可以 邀请有关方面代表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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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 举行前提出,也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在会议期间提出 的,必须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以前。议案在交付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如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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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向会 议作出说明,写明提案的理由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并附 有关材料。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有地方性法规 草案及说明;提出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附有该地方 性法规修改文本及说明。   准备提请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应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印发全体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 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 次会议备案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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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过审议,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可作为建议 、批评和意见处理,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 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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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 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作出书面报告。根据代表要求,主席团认为必要时, 可以决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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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由各代表团组 织进行。各代表团应将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主要意见汇 报主席团。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对 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回答或解释。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主席团可以就工作 报告中的重大问题,召集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 专门性的审议。 a 交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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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向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 其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草案及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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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会议期间,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市人大代表 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全市和 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全市和市级预算草案的审查 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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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报告,经过审议,按照多数代表 的意见,形成大会决议草案,交代表团讨论修改,经主 席团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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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选举市长、副市长,选举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市人民代表大 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根据每次的选举事项,制定具 体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草案,由大会秘书处提出,经主 席团审议,交各代表团讨论,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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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 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联合在代表中 提名;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 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 团或二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人选,可由各政党组织、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 推荐候选人,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也可以联合提名。 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提名的代表都应当在候选人推 荐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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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各政党组织、人民团体或者代表联合提名的全 部候选人名单,应提交代表团酝酿协商,如果提名的候 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 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 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主席团确定正式候 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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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主 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给代表。必要的时候, 正式候选人,可与代表见面。见面的方式、范围,由主 席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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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 得当选。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 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由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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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新当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 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 法院院长在就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新当选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 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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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 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 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 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辞职未被接受的,继续担任 原职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提请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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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 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 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人民代表大 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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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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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应当对罢免案先进行初步审议。对事实清楚,理 由充分的,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对需查 证核实的,应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 员会进行调查,由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报告作出 决定;也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特 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并报市 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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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罢免案提交大会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 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申辩,或者向主席团提出 书面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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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后,须报 经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 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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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 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 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和咨询 工作。凡与被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特定 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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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 供必要的材料。 对提供的材料来源要求保密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 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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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 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的报告,并作出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 时,可以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45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代 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 ,听取意见,接受询问,回答问题,对有关议案或报告 进行解释和补充说明。
46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 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47
第四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和质询的问题及其内容,由主 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期 间负责答复。 答复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会 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 。 受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时,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 代表,有权参加或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代表团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 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 答复。必要时,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再次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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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对本级国家机关所 管理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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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 进行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未处理完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 代表选举委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继续办理,并负责 进行督促检查。 承办单位从大会闭会之日起,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将办理 情况答复代表。
50
第五十条 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 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有关 机关和组织再办理。
51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 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52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代表应当认 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或投票 选举、通过相关事项表决前,有权对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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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代表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 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 大会执行主席许可的,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于会前报 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或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书面 发言材料;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要求临时发言的,经大会 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代表团分组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本条规定所限。
54
第五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应当实行一事一表决的办法, 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由主席团公告 。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55
第五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 他方式,由主席团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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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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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AGE — PAGE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