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0-07-24 更新:2026-08-10T05:43:53.296633
全文
本文件是修改/废止/公告类文本,本身没有独立条文,条文改动请看「全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 的决定 (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村规划、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宅基地,应当符合选址科学、抗震设防、防灾减灾的要求。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供和推广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或民族风貌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设计、施工人员的培训。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政策,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行指导、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