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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
治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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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
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
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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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广
泛听取各族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坚持民
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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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
,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
行的重大措施;
(二)自治旗党委建议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的重大事项;
(三)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
大事项;
(四)推进依法治旗,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促
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五)事关自治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措施
;
(六)自治旗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年度计划的部分调整方案;
(七)自治旗本级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及上一年度决算;
(八)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重大事
项;
(九)自治旗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十)全旗性节日、纪念日;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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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
,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建议,根据需要
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自治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
(三)自治旗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情况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事关自治旗发展重点领域和长远发展的改革措施
;
(五)政府性债务情况及政府性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超
亿元的投资项目情况;
(六)自治旗重大区划调整方案;
(七)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
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八)全旗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
(九)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住房、扶贫等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
(十)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
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
情况;
(十一)确定或者变更旗歌、旗标、旗树、旗花等标志
;
(十二)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自治旗人大代表提
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三)自治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对自治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
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向常委会报告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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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向常委会
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一)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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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四)自治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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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拟提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
定或者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每
年年初提出;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
在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送交自治旗人大
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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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提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重大
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有关统计数据、
调查论证报告;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共参与、专家论证、风险
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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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审议、表决程
序,按照《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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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
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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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
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遵照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时间较长的,可
以分阶段报告。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由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交有关国家机关办
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自治旗人大常委会的要求,
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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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
工作委员会应当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
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旗人
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
定是否提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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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自行作出决定的,由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要求报告的,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
责令限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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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
行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可
以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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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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