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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5-28 更新:2026-08-10T05:33:16.418438
全文
法条(10)
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 (2019年3月21日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秩序,倡导文明乘车,保障 运行安全,保护乘车人、驾驶人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市、县级人民政 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城市 公共汽车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 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驾驶人、乘车人、运营企 业以及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法律、法规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已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驾驶人应当保护乘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 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不得在饮酒后驾驶城市公共汽车; (三)不得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 驾驶城市公共汽车; (四)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 疲劳时驾驶城市公共汽车; (五)不得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收听音乐、 看电视; (六)遇乘车人辱骂、拉拽、殴打或者其他妨碍安全驾 驶的行为时,不得与乘车人发生冲突,当乘车人的行为 直接危害安全驾驶时,应当立即安全停车并报警; (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妥善处置并及时报警,保护 乘车人安全,不得先于乘车人弃车逃离; (八)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追抢客 源、滞站揽客; (九)维护城市公共汽车车厢内的正常乘车秩序。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 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乘车人应当文明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驾驶 人; (二)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害)等危险物品;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五)携带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六)携带有严重异味的物品; (七)殴打、追逐、辱骂其他乘车人,或者起哄闹事; (八)不按规定强行上下车; (九)向车外抛洒物品; (十)其他妨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扰乱乘车秩序 的行为。 ` † Ê 2 t ¢ þ } } } 2 8 t z þ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鼓励乘车人参与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秩序。乘车人有 权劝阻和制止妨碍安全驾驶等危害客运安全的行为。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可以在公共汽车车厢驾驶区附近 设置安全劝导座位。鼓励坐在安全劝导座位的乘车人率 先劝阻或者制止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前两款行为构成见义勇为的,依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 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予以确认、保护和奖励。 第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是客运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规定聘用具有从业条件的人担任驾驶人,并 对其进行客运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 (二)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三)在车辆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四)依照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一键报警 等技术防范设施和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 (五)在车辆上配备灭火器、电池舱自动灭火装置、电 池箱灭火装置、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 (六)在车辆上安装智能语音报站设施,利用车载媒体 播放视频、语音等方式,提醒乘车人遵守规则、文明乘 车。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当保证车辆及其设施、设备处 于良好状态,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 协调,督促落实。加大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投入 ,对安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所需资金给予补贴,并将 补贴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第九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 自职责,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指导、检查、监 督,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客运安全方 面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广播 电视等部门应当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城市公共汽 车客运安全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自觉维护 客运安全的意识。 有关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PAGE — PAGE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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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秩序,倡导文明乘车,保障 运行安全,保护乘车人、驾驶人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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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市、县级人民政 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城市 公共汽车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 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驾驶人、乘车人、运营企 业以及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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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法律、法规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已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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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驾驶人应当保护乘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 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不得在饮酒后驾驶城市公共汽车; (三)不得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 驾驶城市公共汽车; (四)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 疲劳时驾驶城市公共汽车; (五)不得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收听音乐、 看电视; (六)遇乘车人辱骂、拉拽、殴打或者其他妨碍安全驾 驶的行为时,不得与乘车人发生冲突,当乘车人的行为 直接危害安全驾驶时,应当立即安全停车并报警; (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妥善处置并及时报警,保护 乘车人安全,不得先于乘车人弃车逃离; (八)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追抢客 源、滞站揽客; (九)维护城市公共汽车车厢内的正常乘车秩序。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 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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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乘车人应当文明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驾驶 人; (二)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害)等危险物品;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五)携带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六)携带有严重异味的物品; (七)殴打、追逐、辱骂其他乘车人,或者起哄闹事; (八)不按规定强行上下车; (九)向车外抛洒物品; (十)其他妨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扰乱乘车秩序 的行为。 ` † Ê 2 t ¢ þ } } } 2 8 t z þ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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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乘车人参与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秩序。乘车人有 权劝阻和制止妨碍安全驾驶等危害客运安全的行为。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可以在公共汽车车厢驾驶区附近 设置安全劝导座位。鼓励坐在安全劝导座位的乘车人率 先劝阻或者制止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前两款行为构成见义勇为的,依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 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予以确认、保护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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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是客运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规定聘用具有从业条件的人担任驾驶人,并 对其进行客运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 (二)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三)在车辆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四)依照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一键报警 等技术防范设施和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 (五)在车辆上配备灭火器、电池舱自动灭火装置、电 池箱灭火装置、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 (六)在车辆上安装智能语音报站设施,利用车载媒体 播放视频、语音等方式,提醒乘车人遵守规则、文明乘 车。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当保证车辆及其设施、设备处 于良好状态,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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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 协调,督促落实。加大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投入 ,对安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所需资金给予补贴,并将 补贴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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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 自职责,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指导、检查、监 督,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客运安全方 面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广播 电视等部门应当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城市公共汽 车客运安全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自觉维护 客运安全的意识。 有关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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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PAGE — PAGE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