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已废止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6-19 更新:2026-08-10T05:19:02.170454
全文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2019年3月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结合本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