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7-29 更新:2026-08-10T05:05:31.447675
全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结合本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海口市、三亚市,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二)万宁市、五指山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八元; (三)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东方市、临高县、屯昌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四)澄迈县、定安县、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降低百分之二十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52-11.1.0.8806Normal.dotm10263363Microsoft Off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