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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4-03 更新:2026-08-10T04:47:38.772476
同标题另有 1 个较早版本 2024-06-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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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12月19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鼓励建设单位投保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四、删去第五十一条中的“物业保修金管理”。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