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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4-17 更新:2026-08-10T04:36:29.30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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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12月17日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4月1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第二款“学校、医疗卫生机构、车站、机场、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