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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11-29 更新:2026-08-10T03:49:12.998618
全文
法条(62)
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与分区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和服务活动,保护神农架 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神农架国家公园经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由神农架 的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 、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大 九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整合而成。 省人民政府根据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需要,划定毗邻保 护区并向社会公布,促进神农架国家公园与周边区域的 协同保护。 第三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第一、科 学规划、分区管理、社会参与、永续发展的原则,严格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神农架国家公园的组织领导工作,将神 农架国家公园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 立健全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完善生态保护绩效考 核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管 护、生态修复、生态建设等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 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采取定向援助、产业调 整、生态移民等方式,支持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居民改善 生产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加大对神农架林区(以下简 称林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神 农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神农架国家公园的宣 传教育,促进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普 及生态文化,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开展舆论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国家 公园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知识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国家公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 国家公园管理制度和措施,统筹协调神农架国家公园规 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 、生态保护补偿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国家公园管理和 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 确定的部门承担。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履行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生 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 管理、宣传推介等行政管理职责。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权 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神农架国家公园范围内履行资源环 境综合执法职责,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省人民政府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将林区人民政府涉及 神农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的有关部 门职责和人员部分整合纳入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 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依法加强对神农架国家公 园管理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 林区人民政府履行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 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责。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加强生态管护 。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 活方式,协助开展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 第十一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履行神农架国 家公园内现有的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 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 地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建立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实行领导 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神农架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资产 管理、生态系统状况、环境质量变化、生态文明制度执 行情况等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生态保护绩效 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国家公园的保 护和管理提供专业咨询和决策支持。 第三章 规划与分区 第十四条 编制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应当符合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 等空间规划相衔接,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 第十五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包 含总体布局、功能区划、资源保护、科研监测、科普教 育、游憩展示、社区发展、公众参与、管理体系等方面 内容。 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 省人民政府审核,其中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再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 第十六条 编制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必 要时进行听证。 经批准的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应当及时公布并严格执行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 按照原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七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按照生态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严格 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 严格保护区是神农架国家公园内自然生态系统最完整、 核心资源集中分布以及自然环境脆弱的区域,采取封禁 和自然恢复的方式保护,除科学研究需要外,禁止任何 人进入。 生态保育区是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维持较大面积的原生生 态系统以及已遭到一定程度破坏而需要修复的区域,采 取必要的生物措施予以保护。 游憩展示区是集中承担国家公园游憩、展示、科普、教 育等功能的区域。 传统利用区是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允许对自然资源进行 可持续性利用。 第十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国家公园界碑,并在严格保 护区分界处设立界碑、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界碑、界桩。 第十九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实行严格规划建设管控,除不损害生态 系统的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 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有 关机关许可前应当征求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意见。 经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穿越严格保护区和 生态保育区;通讯、电网等建设项目确需穿越生态保育 区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并科学设计、合理施工,避免对 生态环境的影响。 现有建设项目不符合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的,应当按照 规划要求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 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植被、水 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因施工造成环境破坏 的,应当同步进行生态修复。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资源保护对象为: (一)自然资源,包括地质地貌奇观、北亚热带原始森 林、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生态系统、泥炭藓湿地生态系 统、北亚热带古老孓遗、以金丝猴和冷杉、珙桐为代表 的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及其关键栖息地等核心资源; (二)人文资源,包括神农炎帝文化、川鄂古盐道、南 方哺乳动物群化石、远古人类旧石器遗址以及汉民族神 话史诗等; (三)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神农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和人文资 源调查制度,组织对神农架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人文 资源等各类资源进行本底普查和定期调查,编制反映资 源存量及变动情况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国家公园 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公园内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 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种类、面积和所有权性质。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省人民政 府根据国家规定代理行使所有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 责具体保护和管理工作。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和所有权人、承包权人依照国家 规定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规范流转,或者通过合作协 议的方式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管控 、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管理办法 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划分管理和管护责任区域, 建立巡护制度,制定统一工作规范,制止破坏资源和环 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测预警制度,构建自然资 源基础数据库及统计分析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地质地貌 、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系 统的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进行风险预警,采取相 应保护措施。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植物检疫和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发生疫情或者 生物灾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多样 性的保护,在野生动植物集中、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 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重要物种栖息地。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周边地区建立生物多 样性保护协调机制,构建绿色生态廊道,提高生态保护 区域的连通性。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开展 森林、草地、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野生动植物、 地质资源等专项保护工程,必要时开展生态系统修复。 生态系统修复以自然恢复为主,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 结合。 保护大九湖湿地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多样性,恢复大九 湖泥炭藓沼泽、植被和水系生态系统,保障南水北调水 源涵养地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遗产保护 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保护文物、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 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灾减灾应急 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防灾减灾队伍,开展技 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森林火灾、山体崩塌滑坡 、泥石流、雷电、大风、暴雪等灾害的能力。 第三十条 禁止在神农架国家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狩猎、捕捞、开垦、烧荒、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捡拾鸟卵; (二)违反规定养殖、种植、砍伐、放牧、采石、挖沙 、取土、取水; (三)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损毁、擅自挖掘地质遗迹,擅自采集化石、矿石 标本; (五)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等药剂 ); (六)引进或者投放外来物种; (七)改变自然水系状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保育区内,禁止进行养殖、种植、砍 伐、放牧、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 动。 第三十一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矿产资源开发 、水电等项目。 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水电项目应当有序退出。省人民 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退出办法,明 确退出时限、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等。 第三十二条 在神农架国家公园各分区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严格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 (二)生态保育区内,允许建设必要的保护和科研监测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建设生产经营设施; (三)游憩展示区内,经批准允许建设必要的餐饮、游 憩、住宿等基础设施,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禁止进 行大规模开发,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 生产经营设施,禁止开展与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 游等活动; (四)传统利用区内禁止从事对自然生态系统有影响的 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神农架国家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国家公园管 理机构同意: (一)在严格保护区内建设防火、科研、监测等保护设 施或者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严格保护区的; (二)进入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从事 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 (三)在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内拍摄影视作品、举 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活动。 从事前款规定的科学研究、拍摄影视作品等活动的,应 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 本。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 林区、神农架国家公园及其毗邻保护区的生态保护补偿 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对神农架国家公园森林、湿地 、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以及下列事项进行生态保护补 偿: (一)依法许可的矿产资源开发、水电项目以及其他建 设项目,限期关闭、退出或者改造、拆除的; (二)依法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 (三)重要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被依法征收的; (四)生态移民搬迁; (五)开展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的; (六)农业清洁生产的; (七)污水、垃圾等环境治理的; (八)野生动物致害的; (九)其他应当进行补偿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资金、技术、实物、就业岗位等相 结合的补偿机制,探索开展综合补偿并加强生态保护补 偿效益评估。生态保护补偿和效益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 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鼓励受益地区采取转移 支付、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 建园区等方式,支持神农架林区的生态保护、产业优化 和民生改善。 第三十六条 按照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需要进行生态移民搬迁的,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生态移民搬迁方案,明 确住房、土地、就业、产业发展、社会保障、生态保护 补偿等事项,经专家论证,并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村(居)民委员会和移民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支持 其依法参与特许经营和其他经营活动,保障、改善移民 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神农架国家公园科研机制,设立神农架国家公 园科研机构,进行森林生态系统、珍稀植物培育、野生 动物救护和金丝猴、高山生态、地质等研究。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研究合作机制,推动神 农架国家公园与国内外国家公园、科研机构、专家学者 的交流合作,加强神农架国家公园资源保护。 鼓励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研究、建立国家 公园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为国家公园保护提供科技支撑 和人才保障。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毗邻保护区和其他周边地区,通过 合作共建等方式,共同保护神农架国家公园及周边区域 的自然资源。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合理 利用森林、山地、河流、湖泊、湿地、古迹等自然生态 和人文景观,提供科研科普、环境教育、生态体验等服 务,处理好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与利用服务的关系。 第四十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多元化的教育展示体系及解 说系统,设立宣教中心和野外宣教基地,开展科普和环 境教育,促进公众了解国家公园的资源和价值,培育守 护意识。 第四十一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门票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实 行政府定价,体现公益性。制定和调整门票价格,应当 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依法进行听证。 第四十二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游憩展示区内生态体验、交通、住宿、 餐饮、商店及文化产业等经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 公益性项目一般不纳入特许经营范围,不得以特许经营 名义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项目整体转让、垄断经营。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专家论证、公 开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应当明确 特许经营的目录、期限、费用、监督管理等。 涉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规模、经营质量 、价格水平等进行监督管理。发现特许经营者未履行保 护职责,可能损害生态系统、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 应当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特许经营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情 况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 第四十四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托自然资源设 立的景区门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等各项收入应当上缴 财政,纳入预算专项管理,统筹用于资源保护、生态保 护补偿以及扶持神农架国家公园和毗邻保护区居民的发 展等。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设置生态体验区域和路 线,完善生态体验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信息 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信息化、智能化 ,建成智慧国家公园。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监测结 果,合理确定访客容量,实行限额管理、提前预约和定 期休园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布访客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 量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垃圾 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要求, 将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四十七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应当设置服务设施标志、游园导向标志 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 处置制度,为访客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 第四十八条 林区人民政府、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引导园区 居民在传统利用区开展与生态保护相适应的观光休闲、 民俗体验等服务,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增加居民收入。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对 神农架国家公园的设立、规划编制与实施、资源保护、 利用服务、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构建神 农架国家公园综合信息平台,提供自然资源、保护管理 、科研监测、科普教育、旅游线路等信息服务。 第五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协议保 护和授权管理等方式参与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活动 。 鼓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神农架国家公园内乡镇人民政 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建立社区共管共建机制,通过 联户参与、签订管护协议等形式,协助开展自然资源保 护工作。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通过提供国家公园服务就业岗位、委 托管理、产业转移、扶持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等形式支持 社区发展。 第五十一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制度,设置公 益岗位,优先聘用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居民为生态管护员 。实行管护考核与奖惩制度,合理确定管护报酬与绩效 奖励标准,管护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生态管护员协助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生态环境进行日常 巡护和保护,报告并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监督各 项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鼓励企业、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信贷支持 等形式,参与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和建设。 支持设立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 等。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建立国家公园志愿者制度。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建立志愿者平台,制定志愿者招募与准入、教 育与培训、管理与激励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鼓励和支持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参与国家公园的资源保护、解说教育、科普宣传等志愿 服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决策咨询合作机制,与公益 组织、教育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伙伴关 系,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决策和意见反馈制度,为神农架 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系统和自 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义务,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投诉和举报。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民、社会组织、利益群体 、媒体参与的国家公园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监督员 和举报制度;对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核 查、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工 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 成生态环境恶化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变更、调整神农架国 家公园规划的; (二)违反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对矿产资源开发、水电以及其他不符合神农架国 家公园规划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退出或者改造、拆 除的; (四)未按照规定管理、监督神农架国家公园特许经营 项目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 第七项规定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生态修复措施,没收违法 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家公园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国家公园管理 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 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没收违法 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严格保护区违规建设设施的,处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生态保育区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的,处2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游憩展示区进行大规模开发或者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的,处20万元以上1 00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传统利用区从事对自然生态系统有影响的生产 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 以处罚: (一)擅自在严格保护区内建设防火、科研、监测等保 护设施或者擅自进入严格保护区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自然资源 造成破坏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进入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 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由国家公园管 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内拍摄影视作品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 PAGE \* MERGEFORMAT 24 — — PAGE \* MERGEFORMAT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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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和服务活动,保护神农架 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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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神农架国家公园经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由神农架 的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 、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大 九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整合而成。 省人民政府根据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需要,划定毗邻保 护区并向社会公布,促进神农架国家公园与周边区域的 协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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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第一、科 学规划、分区管理、社会参与、永续发展的原则,严格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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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神农架国家公园的组织领导工作,将神 农架国家公园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 立健全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完善生态保护绩效考 核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管 护、生态修复、生态建设等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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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采取定向援助、产业调 整、生态移民等方式,支持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居民改善 生产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加大对神农架林区(以下简 称林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神 农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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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神农架国家公园的宣 传教育,促进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普 及生态文化,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开展舆论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国家 公园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知识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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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国家公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 国家公园管理制度和措施,统筹协调神农架国家公园规 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 、生态保护补偿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国家公园管理和 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 确定的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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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履行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生 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 管理、宣传推介等行政管理职责。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权 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神农架国家公园范围内履行资源环 境综合执法职责,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省人民政府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将林区人民政府涉及 神农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的有关部 门职责和人员部分整合纳入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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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 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依法加强对神农架国家公 园管理情况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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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林区人民政府履行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 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责。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加强生态管护 。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 活方式,协助开展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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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履行神农架国 家公园内现有的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 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 地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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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立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实行领导 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神农架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资产 管理、生态系统状况、环境质量变化、生态文明制度执 行情况等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生态保护绩效 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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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国家公园的保 护和管理提供专业咨询和决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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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编制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应当符合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 等空间规划相衔接,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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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包 含总体布局、功能区划、资源保护、科研监测、科普教 育、游憩展示、社区发展、公众参与、管理体系等方面 内容。 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 省人民政府审核,其中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再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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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编制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必 要时进行听证。 经批准的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应当及时公布并严格执行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 按照原程序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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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按照生态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严格 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 严格保护区是神农架国家公园内自然生态系统最完整、 核心资源集中分布以及自然环境脆弱的区域,采取封禁 和自然恢复的方式保护,除科学研究需要外,禁止任何 人进入。 生态保育区是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维持较大面积的原生生 态系统以及已遭到一定程度破坏而需要修复的区域,采 取必要的生物措施予以保护。 游憩展示区是集中承担国家公园游憩、展示、科普、教 育等功能的区域。 传统利用区是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允许对自然资源进行 可持续性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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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国家公园界碑,并在严格保 护区分界处设立界碑、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界碑、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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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实行严格规划建设管控,除不损害生态 系统的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 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有 关机关许可前应当征求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意见。 经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穿越严格保护区和 生态保育区;通讯、电网等建设项目确需穿越生态保育 区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并科学设计、合理施工,避免对 生态环境的影响。 现有建设项目不符合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的,应当按照 规划要求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 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植被、水 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因施工造成环境破坏 的,应当同步进行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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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资源保护对象为: (一)自然资源,包括地质地貌奇观、北亚热带原始森 林、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生态系统、泥炭藓湿地生态系 统、北亚热带古老孓遗、以金丝猴和冷杉、珙桐为代表 的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及其关键栖息地等核心资源; (二)人文资源,包括神农炎帝文化、川鄂古盐道、南 方哺乳动物群化石、远古人类旧石器遗址以及汉民族神 话史诗等; (三)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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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神农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和人文资 源调查制度,组织对神农架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人文 资源等各类资源进行本底普查和定期调查,编制反映资 源存量及变动情况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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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国家公园 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公园内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 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种类、面积和所有权性质。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省人民政 府根据国家规定代理行使所有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 责具体保护和管理工作。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和所有权人、承包权人依照国家 规定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规范流转,或者通过合作协 议的方式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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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管控 、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管理办法 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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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划分管理和管护责任区域, 建立巡护制度,制定统一工作规范,制止破坏资源和环 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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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测预警制度,构建自然资 源基础数据库及统计分析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地质地貌 、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系 统的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进行风险预警,采取相 应保护措施。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植物检疫和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发生疫情或者 生物灾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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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多样 性的保护,在野生动植物集中、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 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重要物种栖息地。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周边地区建立生物多 样性保护协调机制,构建绿色生态廊道,提高生态保护 区域的连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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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开展 森林、草地、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野生动植物、 地质资源等专项保护工程,必要时开展生态系统修复。 生态系统修复以自然恢复为主,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 结合。 保护大九湖湿地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多样性,恢复大九 湖泥炭藓沼泽、植被和水系生态系统,保障南水北调水 源涵养地的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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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遗产保护 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保护文物、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 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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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灾减灾应急 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防灾减灾队伍,开展技 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森林火灾、山体崩塌滑坡 、泥石流、雷电、大风、暴雪等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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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禁止在神农架国家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狩猎、捕捞、开垦、烧荒、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捡拾鸟卵; (二)违反规定养殖、种植、砍伐、放牧、采石、挖沙 、取土、取水; (三)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损毁、擅自挖掘地质遗迹,擅自采集化石、矿石 标本; (五)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等药剂 ); (六)引进或者投放外来物种; (七)改变自然水系状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保育区内,禁止进行养殖、种植、砍 伐、放牧、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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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矿产资源开发 、水电等项目。 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水电项目应当有序退出。省人民 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退出办法,明 确退出时限、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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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神农架国家公园各分区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严格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 (二)生态保育区内,允许建设必要的保护和科研监测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建设生产经营设施; (三)游憩展示区内,经批准允许建设必要的餐饮、游 憩、住宿等基础设施,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禁止进 行大规模开发,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 生产经营设施,禁止开展与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 游等活动; (四)传统利用区内禁止从事对自然生态系统有影响的 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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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神农架国家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国家公园管 理机构同意: (一)在严格保护区内建设防火、科研、监测等保护设 施或者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严格保护区的; (二)进入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从事 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 (三)在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内拍摄影视作品、举 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活动。 从事前款规定的科学研究、拍摄影视作品等活动的,应 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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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 林区、神农架国家公园及其毗邻保护区的生态保护补偿 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对神农架国家公园森林、湿地 、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以及下列事项进行生态保护补 偿: (一)依法许可的矿产资源开发、水电项目以及其他建 设项目,限期关闭、退出或者改造、拆除的; (二)依法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 (三)重要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被依法征收的; (四)生态移民搬迁; (五)开展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的; (六)农业清洁生产的; (七)污水、垃圾等环境治理的; (八)野生动物致害的; (九)其他应当进行补偿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资金、技术、实物、就业岗位等相 结合的补偿机制,探索开展综合补偿并加强生态保护补 偿效益评估。生态保护补偿和效益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 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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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鼓励受益地区采取转移 支付、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 建园区等方式,支持神农架林区的生态保护、产业优化 和民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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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按照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需要进行生态移民搬迁的,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生态移民搬迁方案,明 确住房、土地、就业、产业发展、社会保障、生态保护 补偿等事项,经专家论证,并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村(居)民委员会和移民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支持 其依法参与特许经营和其他经营活动,保障、改善移民 的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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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神农架国家公园科研机制,设立神农架国家公 园科研机构,进行森林生态系统、珍稀植物培育、野生 动物救护和金丝猴、高山生态、地质等研究。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研究合作机制,推动神 农架国家公园与国内外国家公园、科研机构、专家学者 的交流合作,加强神农架国家公园资源保护。 鼓励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研究、建立国家 公园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为国家公园保护提供科技支撑 和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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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毗邻保护区和其他周边地区,通过 合作共建等方式,共同保护神农架国家公园及周边区域 的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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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合理 利用森林、山地、河流、湖泊、湿地、古迹等自然生态 和人文景观,提供科研科普、环境教育、生态体验等服 务,处理好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与利用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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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多元化的教育展示体系及解 说系统,设立宣教中心和野外宣教基地,开展科普和环 境教育,促进公众了解国家公园的资源和价值,培育守 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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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门票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实 行政府定价,体现公益性。制定和调整门票价格,应当 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依法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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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游憩展示区内生态体验、交通、住宿、 餐饮、商店及文化产业等经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 公益性项目一般不纳入特许经营范围,不得以特许经营 名义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项目整体转让、垄断经营。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专家论证、公 开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应当明确 特许经营的目录、期限、费用、监督管理等。 涉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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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规模、经营质量 、价格水平等进行监督管理。发现特许经营者未履行保 护职责,可能损害生态系统、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 应当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特许经营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情 况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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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托自然资源设 立的景区门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等各项收入应当上缴 财政,纳入预算专项管理,统筹用于资源保护、生态保 护补偿以及扶持神农架国家公园和毗邻保护区居民的发 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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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设置生态体验区域和路 线,完善生态体验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信息 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信息化、智能化 ,建成智慧国家公园。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监测结 果,合理确定访客容量,实行限额管理、提前预约和定 期休园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布访客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 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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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垃圾 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要求, 将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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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应当设置服务设施标志、游园导向标志 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 处置制度,为访客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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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林区人民政府、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引导园区 居民在传统利用区开展与生态保护相适应的观光休闲、 民俗体验等服务,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增加居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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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对 神农架国家公园的设立、规划编制与实施、资源保护、 利用服务、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构建神 农架国家公园综合信息平台,提供自然资源、保护管理 、科研监测、科普教育、旅游线路等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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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协议保 护和授权管理等方式参与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活动 。 鼓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神农架国家公园内乡镇人民政 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建立社区共管共建机制,通过 联户参与、签订管护协议等形式,协助开展自然资源保 护工作。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通过提供国家公园服务就业岗位、委 托管理、产业转移、扶持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等形式支持 社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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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制度,设置公 益岗位,优先聘用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居民为生态管护员 。实行管护考核与奖惩制度,合理确定管护报酬与绩效 奖励标准,管护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生态管护员协助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生态环境进行日常 巡护和保护,报告并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监督各 项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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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鼓励企业、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信贷支持 等形式,参与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和建设。 支持设立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 等。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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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建立国家公园志愿者制度。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建立志愿者平台,制定志愿者招募与准入、教 育与培训、管理与激励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鼓励和支持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参与国家公园的资源保护、解说教育、科普宣传等志愿 服务工作。
54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决策咨询合作机制,与公益 组织、教育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伙伴关 系,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决策和意见反馈制度,为神农架 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智力支持。
55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系统和自 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义务,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投诉和举报。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民、社会组织、利益群体 、媒体参与的国家公园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监督员 和举报制度;对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核 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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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工 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 成生态环境恶化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变更、调整神农架国 家公园规划的; (二)违反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对矿产资源开发、水电以及其他不符合神农架国 家公园规划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退出或者改造、拆 除的; (四)未按照规定管理、监督神农架国家公园特许经营 项目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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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 第七项规定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生态修复措施,没收违法 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家公园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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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国家公园管理 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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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 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没收违法 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严格保护区违规建设设施的,处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生态保育区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的,处2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游憩展示区进行大规模开发或者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的,处20万元以上1 00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传统利用区从事对自然生态系统有影响的生产 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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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 以处罚: (一)擅自在严格保护区内建设防火、科研、监测等保 护设施或者擅自进入严格保护区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自然资源 造成破坏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进入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 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由国家公园管 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内拍摄影视作品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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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