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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12-30 更新:2026-08-10T03:24:53.53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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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农村 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的决定 (2019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和保障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 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 )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农村学前教育是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依法促进和保障农村学前教育普 惠健康规范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幼有所育”要求的重要举措 ,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缩小城乡差距,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具 有重要意义。 O议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破解本行政区域 内制约农村学前教育事业普惠健康规范发展的体制机制 障碍,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村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促进 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 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 为振兴乡村战略的重要内容,将农村幼儿园作为农村公 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 ºN„vLˆ?eQg”^S_设置规范化普惠性幼儿园,人口较少的 村可以在小学附设幼儿部或者幼儿班或者与其他村联办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农村幼儿园,可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富余的中小学 校舍举办幼儿园(班)。 农村幼儿园建设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 儿园的办园标准》执行。 四、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 政预算,落实财政经费保障,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 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幼儿园举办成本 差异、财力状况和管理体制,建立生均拨款、收费、资 助一体化的农村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公办幼儿园生 均拨款机制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机制,强化经费 管理、使用和监督。各地应当建立健全对贫困家庭儿童 的资助制度,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残疾幼儿 生均拨款和补助标准应当高于一般幼儿标准。 市财政设立市级农村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对农村幼儿园 进行奖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学前教育税 费减免优惠政策。 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等方式,支持 普惠性农村幼儿园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农村幼 儿园。 五、举办农村幼儿园应当经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管 理部门批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未经批准擅 自招生的农村幼儿园进行整治,对符合布局规划但尚不 具备办园条件的,提出具体改进方案,限期整改;对既 不符合布局规划又不具备办园条件的,予以取缔。 农村幼儿园招收对象为3至6周岁幼儿,办学规模一般为3 至9个班,但不得超过12个班。幼儿园班额的一般标准为 :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幼儿园 班额不得超过其一般标准的5人。 六、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农村幼 儿园场地、园舍、设备设施、消防、卫生保健、饮食、 门卫值班室和幼儿接送车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消除安 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 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办园资格。 农村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由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拟 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予以公示。农村公办 幼儿园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收入除支 付教师工资外,应当主要用于维持幼儿园正常运作,改 善办园条件和添置教玩具等设施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农村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经费管理应 当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纳入审计监督,确保幼教经费专 款专用。民办幼儿园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 会计核算,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农村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幼儿家庭的联系制度,了解幼儿 家庭教育状况,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引 导家长参与农村学前教育工作并接受家长监督。 ` b b ÿèlÍ‘ÎNœQQgž[E–úQÑS ÿàV0W6Rœ[„gú^wQ gœQQgyrr‚„v|^?QíVþ‹ 6RYef[¾‹½eŒTYe©swQ ÿ0NÌ[Ye²€;m¨R…Q¹[,增强幼儿爱家 乡的意识。 农村学前教育应当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使 用小学一年级教材、练习册以及类似课本的读物;不得 要求幼儿学习拼音,书写汉字,学做口算算术题;不得 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农村学前教育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和爱护儿童,严禁虐待 、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或者实施其 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八、市和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 学前教育教研制度,配置学前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幼儿园教学 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配置专职人员管理农村学前教 育。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 幼教专干。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幼儿园对 口帮扶机制,组织市和区(县)的公办幼儿园对口帮扶 农村幼儿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中心幼儿 园应当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农村幼儿园进行指导和培 训,促进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 九、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足额配齐农村幼儿园的教 职员工,并将农村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教师列入公办 教师编制管理。鼓励从公办幼儿园选派优秀人员到农村 幼儿园任园长,向农村幼儿园派驻公办教师。公办小学 的富余在编教师可以在保留公办教师身份和待遇不变的 前提下,经转岗培训后调整到农村公办幼儿园担任教师 。 十、建立健全农村幼儿园教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推进 园长上岗培训制和教师聘用制。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幼儿教师 交流制度,把幼儿教师纳入城乡教师对口交流计划,选 派城镇幼儿教师交流到农村幼儿园挂职或者任教,选派 农村幼儿教师到城镇幼儿园跟岗学习。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农村幼儿教师的 培训纳入当地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落实培训经费,创 造条件鼓励农村幼儿教师在职进修,提高学历层次,培 养一批高素质的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 十一、农村幼儿园应当依法与教师订立劳动合同,参加 社会保险,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等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违反最低工资 保障制度等侵害教师权益的行为,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 益。 教师职称评审适当向农村幼儿教师倾斜。 十二、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经 费投入、办园条件、保教质量、教师素质和待遇等作为 教育督导的重点,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接受社会和 家长的监督。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宣传、文化广电旅 游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 农村学前教育典型经验以及为农村学前教育作出突出贡 献的个人先进事迹,传播科学育儿理论和知识,动员社 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村学前教育,营造 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促进农村学 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 十三、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 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农村学前 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工作的监督。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障 人大代表对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工作提出建 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 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办理结果。 十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决定制定实施 办法。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AGE \* MERGEFORMAT - 6 - PAGE \* MERGEFORMAT - 7 - PAGE \* MERGEFORMAT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