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
(2020年2月1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党中央决策
部署、中央赴湖北指导组和省委工作要求,依法全力做
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疫情防控实际,作如
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人民群众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
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坚持依法依规
、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落实属地责任,采取最严格的
防控措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
科学性、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
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自觉服从本地区疫情防控
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市(州)、县
(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控网络,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
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确保
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统
一部署,组织指导辖区内相关方面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
,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强化防控网格化管理,协助做好宣传教育、人员排查、
健康监测、集中收治隔离等工作。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和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
理、交通运输、社区治理、市场监管、场所管理、生产
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卫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
,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可以紧
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
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应当落实本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
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
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航空、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长途客运
、水路客运等公共交通服务单位和超市、农贸市场、银
行、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严
密防控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经营服务场所和居民
小区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个人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护,不组织、不
参加聚会活动,出门应当佩戴口罩;如实提供与疫情防
控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各方面资
源,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
原则,及时充实医疗力量,全力保障医疗机构、集中隔
离场所建设,推行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以及
密切接触者分类集中收治隔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疫情防控物
资生产的政策支持,加强统筹协调,优先保障一线医疗
单位、医护人员诊疗需要;关爱、保护医护人员和一线
防疫人员,为对口支援医疗队伍、医护人员的医疗活动
及生活提供服务保障和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物资的
生产、调配,保证居民正常生活需要;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
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采购生活物资提供便利,并及时对
辖区内居民特别是孕产妇、孤寡老人、残疾人、特困家
庭等开展必要的生活援助。
六、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捐赠活动。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捐赠活
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和分配公开
透明、及时高效、公平合理。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在做好自身防护基础上
,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和社区服务等。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
必要的保障和便利。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岗
、返工、返校工作,强化属地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学
校责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
教学秩序;加强与省外协调配合,做好在外地滞留人员
和在鄂滞留人员的帮扶和安全有序返回工作。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依
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解读疫情,加强信息公开,及
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
等媒体应当加大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防控
知识的宣传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同心同
德、众志成城、全民抗疫的良好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
,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九、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理、治安管理、市场
监管等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伤害医护和防疫
人员、制售伪劣疫情防控产品、哄抬疫情防控产品和民
生商品价格、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因上述行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对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以
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以及
行政纠纷,依法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
大会应当加强对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和本决定
执行情况的监督;组织动员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和支
持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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