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YZW:_†˜ü[
T¹eb—ŒT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战时意识、风险意识、责任
意识、紧迫意识,进入战时状态、落实战时机制、树立
战时思维、采取战时方法,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细落地
,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
争、总体战、阻击战。
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
,深入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推动疫情
防控工作依法科学有序进行,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
项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野生动物保
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
作如下决定:
b^»l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战时工作机制要求。在
市防控领导小组领导下,各防控指挥部履行战时指挥调
度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全面
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强化网格化管
理,健全完善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
防控工作,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
治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服从统一指挥,严格落实
相关防控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业主委员
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本社区疫情防
控工作。
三、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
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对本单位人
员的疫情排查和健康监测,严格卫生管理,督促相关人
员按照要求进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发现异常情
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航空、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长途客运
、水路客运等公共交通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
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
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四、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
,应当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养成良好卫生习
惯,履行疫情防控义务,严格执行佩戴口罩等防护要求
,自觉遵守就医、出行等规定,自觉接受调查、监测、
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个人有关信
息。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定点医疗机
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
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应当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企
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积极提高科
学救治能力。
六、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
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
治患者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
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
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高效的政务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有
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
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七、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疫情防控
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
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
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紧急调集人
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应急处置措施。在必要时,可以
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
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
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市和区人民政
府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
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
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社
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
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可以在疫情期间实施
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八、市和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疫
情防控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接受报告的机关,应当
及时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
,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
,加强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
十、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
府要求,统筹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制定健康监
测、交通组织、物资保障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
地政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返工、返
校、返岗后的疫情防控,维护正常的生产、教学、工作
秩序。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企业应当按照科学、合理、适度
、管用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
产中的困难和问题,分类分批有序推动企业恢复正常生
产,为疫情防控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为稳定经济社会
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加强业务协同办理,充分发挥政务一网通平台作用,提供
便捷、高效的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津心办”等网络信息平台,
在线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交
通事故处理、生活缴费等相关业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服务等单位应当加强设
施巡查和维护,保障城市正常运行。
十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
,可以与北京市、河北省及相邻地区建立疫情防控合作
机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会商研判和工作协同,共同
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精
神文明教育,加强对健康理念和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
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文明素质和自我保护
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利用多种传播手段
,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普及科学防护知识,推广
疫情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在全社会营造
万众一心、众志成城防控疫情的良好氛围。
十四、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五、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
情防控、妨害医院安全、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防
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造
谣传谣等违法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处
理疫情防控相关纠纷,依法惩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犯罪
行为,提供高效、有力的司法保障。
十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
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
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
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
定,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
取联合惩戒措施。
十八、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疫情防控
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市各级人大要落实真监督、真支持要求,依法
履行职责,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为打赢
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今年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各级人大代表要忠实履行代表职责,积极投身疫情防控
工作,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
建议,更好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二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本次疫情防控结束
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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