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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09-08-27 更新:2026-08-10T02:53:01.736196
全文
法条(30)
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 (2009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保护,稳定基本菜田面积,保障蔬菜基 本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基本菜田保 护区规划划定的常年从事蔬菜生产的耕地。 基本菜田保护区包括商品菜田、蔬菜专业用地和后备菜 田。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菜田的保护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蔬菜基 地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增长幅度应当不低 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 第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 作,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 区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土地权属管理 、规划和监察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水务、 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基本 菜田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举报侵 占、破坏基本菜田的行为。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基 本菜田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 划时,应当单独编制基本菜田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安排 、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编制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实施。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人口发展和基本 菜田征用、占用情况,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的动态平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 基本菜田面积以本市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按照人均不 低于0.06亩的标准核定。 第十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负责划定基 本菜田和后备菜田的区域、面积,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核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划 定的基本菜田应当达到国家农业部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 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基本菜田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 政府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与旗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菜田保护 责任书。 第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 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统一 的基本菜田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菜田的面积、范围, 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基本菜田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生产管理,对 基本菜田的温室、大中棚、水井等生产设施登记造册, 明确管理责任,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新建的基本菜田,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农业和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新建的基本菜田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地理坐标 、地块名称、四至范围、面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二)新建的基本菜田现状图。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菜 田。因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按照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F Ž ’ ˜ o( hY < Æ Ž ⑇䠀$䑗È葠ʀ摧䖚_ᬀ经批准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应 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县 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减免。   第十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照被征用、占用菜田前五年露地 蔬菜平均亩产值的十倍至十五倍征收。已按照规定缴纳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八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作为扶持基本 菜田建设预算资金来源,专项用于基本菜田开发建设、 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基本菜田被征用、占用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一 补一”的原则,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同等级的 后备菜田中补足。 第二十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的基本菜田,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闲置费;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用 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继续作为基本菜田。 第二十一条 基本菜田生产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 (二)禁止在基本菜田中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药等化 学投入品; (三)禁止占用基本菜田建窑、建坟、发展林果业和挖 塘养鱼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四)禁止向基本菜田和灌溉渠系内倾倒或者排放有害 物质; (五)禁止破坏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的,由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项目,可能对基本菜田保护区 造成环境影响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域内临时施工的,在开工前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 损坏或者必须变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基本菜田保护标志 的,由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挪作他用的, 或者擅自减免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审计、监察部 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基础设施的,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由所属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菜田中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 药等化学投入品的,由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菜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 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从事破坏基本菜 田的其他活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 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基本菜田和灌溉渠系内倾倒或者排 放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PAGE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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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保护,稳定基本菜田面积,保障蔬菜基 本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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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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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基本菜田保 护区规划划定的常年从事蔬菜生产的耕地。 基本菜田保护区包括商品菜田、蔬菜专业用地和后备菜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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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菜田的保护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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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蔬菜基 地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增长幅度应当不低 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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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 作,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 区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土地权属管理 、规划和监察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水务、 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基本 菜田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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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举报侵 占、破坏基本菜田的行为。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基 本菜田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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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 划时,应当单独编制基本菜田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安排 、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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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编制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实施。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人口发展和基本 菜田征用、占用情况,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的动态平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 基本菜田面积以本市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按照人均不 低于0.06亩的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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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负责划定基 本菜田和后备菜田的区域、面积,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核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划 定的基本菜田应当达到国家农业部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 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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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基本菜田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 政府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与旗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菜田保护 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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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 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统一 的基本菜田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菜田的面积、范围, 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基本菜田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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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生产管理,对 基本菜田的温室、大中棚、水井等生产设施登记造册, 明确管理责任,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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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的基本菜田,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农业和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新建的基本菜田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地理坐标 、地块名称、四至范围、面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二)新建的基本菜田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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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菜 田。因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按照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F o( hY < ⑇䠀$䑗È葠摧䖚_ᬀ经批准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应 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县 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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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照被征用、占用菜田前五年露地 蔬菜平均亩产值的十倍至十五倍征收。已按照规定缴纳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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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作为扶持基本 菜田建设预算资金来源,专项用于基本菜田开发建设、 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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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基本菜田被征用、占用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一 补一”的原则,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同等级的 后备菜田中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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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的基本菜田,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闲置费;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用 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继续作为基本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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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基本菜田生产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 (二)禁止在基本菜田中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药等化 学投入品; (三)禁止占用基本菜田建窑、建坟、发展林果业和挖 塘养鱼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四)禁止向基本菜田和灌溉渠系内倾倒或者排放有害 物质; (五)禁止破坏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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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的,由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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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项目,可能对基本菜田保护区 造成环境影响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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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域内临时施工的,在开工前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 损坏或者必须变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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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基本菜田保护标志 的,由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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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挪作他用的, 或者擅自减免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审计、监察部 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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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基础设施的,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由所属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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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菜田中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 药等化学投入品的,由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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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菜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 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从事破坏基本菜 田的其他活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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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基本菜田和灌溉渠系内倾倒或者排 放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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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