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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期限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06-30 更新:2026-08-10T02:22:31.170346
全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期限的决定 (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延长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期限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现作出如下决定: 2018年6月27日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法规有关规定的期限延长一年至2021年6月27日。 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尽快提出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规定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和停止适用的,恢复施行法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规规定情况表 2.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规规定情况表 附件1  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规规定情况表 附件2    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规规定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