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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百家宴保护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07-30 更新:2026-08-10T02:06:37.111160
全文
法条(21)
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百家宴保护条例    (2020年3月27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传承和弘扬侗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侗族百家宴和自治 县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 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传承和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侗族百家宴保护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尊重习俗、传承发展和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侗族百家宴,俗称“合拢饭”“长桌宴”, 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侗族居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 对外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并保留、传承至今的,以特 定规程和技艺,融合侗族音乐、舞蹈、服饰、饮食、社 会伦理、民族信仰、建筑艺术于一体的,集体庆祝重大 节庆或者接待宾客的民族传统礼仪活动。 第五条 侗族百家宴的规程,依次包括拦路迎宾、品油茶、歌舞 表演、讲款、吃百家饭、敬酒、多耶和送客。 第六条 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包括: (一)侗族百家宴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菜品制作技艺; (二)侗族传统餐饮具制作技艺及使用习俗; (三)侗族服饰展示; (四)侗族音乐、乐器展演; (五)讲款传统习俗; (六)其他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侗族百家宴和自治 县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 ,建立侗族百家宴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侗族 百家宴品牌的传承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 好本行政区域内侗族百家宴保护的综合协调、隐患排查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侗族百家 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挖掘、整理、研究、保存和 宣传工作,对侗族百家宴代表性传承团体和代表性传承 人进行认定,对利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开发旅游 资源以及旅游服务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侗族百家宴市 场经营活动、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侗 族百家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 ,对侗族百家宴的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履行综合监管职能, 组织协调侗族百家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建立侗 族百家宴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各部门和乡镇参与应 急救援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侗族百家宴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侗族百家宴坚持传播和传承爱国大同、民主文明、平等 团结、诚信友善、互助和谐和热情好客的侗族文化。 与侗族百家宴有关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 当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侗族传统风俗习惯, 体现三江地方特色,禁止以丑化、歪曲、贬损等方式开 展侗族百家宴服务活动。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自治县内的旅游经营者以及有条件的乡镇、 村寨合理利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资源,发展民族 文化特色旅游项目或者产业。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侗族百家宴经营活 动,鼓励使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使用者可以根 据地名等设置具体的侗族百家宴名称。 使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开展侗族百家宴旅游服务 等经营活动,除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办 理相关证照外,还应当在营业前将证照资料复印件、经 营地点、经营规模、负责人信息等资料向自治县人民政 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以旅游服务为目的举办侗族百家宴,旅游经营者除应当 遵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侗族百家宴规程,还应当遵守 下列侗族百家宴传统文化习俗: (一)迎宾人员穿着统一侗族服装,并着装整洁、得体 ; (二)餐桌椅使用统一规格的传统木制方形长桌和木制 长凳,盛装油茶水、糯米饭等食材的器具使用陶瓷制品 、木制品、竹制品或者其他具有侗族特色的传统餐饮具 ,不得使用铁器、铜器以及铝器等金属器皿; (三)菜点以侗族传统风味为主,每桌菜品不少于10种 ,菜品至少应当包括酸鸭、酸鱼、酸肉、糯米饭和时令 蔬菜,其中酸鸭、酸鱼和酸肉等酸食品制作不得使用速 生食材。 第十三条 侗族百家宴举办者对侗族百家宴的食品安全负责。 侗族百家宴举办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侗族百 家宴菜点提供者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制 作侗族百家宴菜点,菜点供应的原料、辅料、调料以及 菜点制作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 家、自治区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 ¶ ¶ ¼ " ( " 小时后再自行处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侗族百家 宴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对侗族百家宴菜点、菜点供应原 料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发现可疑菜品,应当责令停止 上餐桌,举办者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 侗族百家宴就餐人员集体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 等症状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 织人员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 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并 及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参 与救治、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展、降低社 会影响。 第十五条 以旅游服务为目的举办侗族百家宴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 列安全义务规定: (一)建立并执行侗族百家宴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 理制度,保证所有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二)建立侗族百家宴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明示侗族百家宴游览区域,设有独立公共场所,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毒设施、应急照明和卫生设备 ,设置有明显图形和引导标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 应当符合相应国家、行业标准; (四)对侗族百家宴服务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定期对其所提供的餐饮具、食品和服务进行检验、监测 和评估; (五)在显著位置对最大游客承载量进行公告,售票接 待游客数量不得超过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核定的最大游客承载量; (六)向游客敬酒,应当尊重游客意愿,不得强求; (七)被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高风险安全警示 的,应当停止接待游客;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 条件的单位或者村寨中,认定侗族百家宴代表性传承团 体。 鼓励有条件的村寨、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申报侗族 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志愿承担侗族 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三江“侗族百 家宴”品牌开展侗族百家宴旅游经营,不遵守侗族百家 宴举办规程或者迎宾人员穿着、餐桌椅、餐饮具和菜点 要求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款,侗族百 家宴菜点提供者使用速生食材制作酸鸭、酸鱼和酸肉等 酸食品,或者对其烹饪的菜点没有留样备份或者留样备 份但未保存到就餐结束48小时后即自行处置的,举办者 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举办者不得再接受其提 供的菜点。 0,{ Ny˜Ä‰š[ ÿåNÅe8n äNP–g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以旅游服务为目的举 办侗族百家宴的经营者,没有在显著位置对最大游客承 载量进行公告,或者售票接待游客数量超过自治县人民 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最大游客承载量的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以旅游服务为目的举 办侗族百家宴的经营者被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 高风险安全警示,不停止接待游客的,由自治县人民政 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在侗族百家宴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 门或者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由自治县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PAGE - 8 - PAGE \* MERGEFORMAT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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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传承和弘扬侗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侗族百家宴和自治 县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 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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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传承和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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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自治县侗族百家宴保护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尊重习俗、传承发展和合理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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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侗族百家宴,俗称“合拢饭”“长桌宴”, 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侗族居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 对外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并保留、传承至今的,以特 定规程和技艺,融合侗族音乐、舞蹈、服饰、饮食、社 会伦理、民族信仰、建筑艺术于一体的,集体庆祝重大 节庆或者接待宾客的民族传统礼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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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侗族百家宴的规程,依次包括拦路迎宾、品油茶、歌舞 表演、讲款、吃百家饭、敬酒、多耶和送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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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包括: (一)侗族百家宴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菜品制作技艺; (二)侗族传统餐饮具制作技艺及使用习俗; (三)侗族服饰展示; (四)侗族音乐、乐器展演; (五)讲款传统习俗; (六)其他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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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侗族百家宴和自治 县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 ,建立侗族百家宴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侗族 百家宴品牌的传承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 好本行政区域内侗族百家宴保护的综合协调、隐患排查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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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侗族百家 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挖掘、整理、研究、保存和 宣传工作,对侗族百家宴代表性传承团体和代表性传承 人进行认定,对利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开发旅游 资源以及旅游服务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侗族百家宴市 场经营活动、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侗 族百家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 ,对侗族百家宴的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履行综合监管职能, 组织协调侗族百家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建立侗 族百家宴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各部门和乡镇参与应 急救援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侗族百家宴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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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侗族百家宴坚持传播和传承爱国大同、民主文明、平等 团结、诚信友善、互助和谐和热情好客的侗族文化。 与侗族百家宴有关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 当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侗族传统风俗习惯, 体现三江地方特色,禁止以丑化、歪曲、贬损等方式开 展侗族百家宴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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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自治县内的旅游经营者以及有条件的乡镇、 村寨合理利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资源,发展民族 文化特色旅游项目或者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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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侗族百家宴经营活 动,鼓励使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使用者可以根 据地名等设置具体的侗族百家宴名称。 使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开展侗族百家宴旅游服务 等经营活动,除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办 理相关证照外,还应当在营业前将证照资料复印件、经 营地点、经营规模、负责人信息等资料向自治县人民政 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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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以旅游服务为目的举办侗族百家宴,旅游经营者除应当 遵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侗族百家宴规程,还应当遵守 下列侗族百家宴传统文化习俗: (一)迎宾人员穿着统一侗族服装,并着装整洁、得体 ; (二)餐桌椅使用统一规格的传统木制方形长桌和木制 长凳,盛装油茶水、糯米饭等食材的器具使用陶瓷制品 、木制品、竹制品或者其他具有侗族特色的传统餐饮具 ,不得使用铁器、铜器以及铝器等金属器皿; (三)菜点以侗族传统风味为主,每桌菜品不少于10种 ,菜品至少应当包括酸鸭、酸鱼、酸肉、糯米饭和时令 蔬菜,其中酸鸭、酸鱼和酸肉等酸食品制作不得使用速 生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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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侗族百家宴举办者对侗族百家宴的食品安全负责。 侗族百家宴举办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侗族百 家宴菜点提供者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制 作侗族百家宴菜点,菜点供应的原料、辅料、调料以及 菜点制作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 家、自治区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 ¶ ¶ ¼ " ( " 小时后再自行处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侗族百家 宴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对侗族百家宴菜点、菜点供应原 料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发现可疑菜品,应当责令停止 上餐桌,举办者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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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侗族百家宴就餐人员集体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 等症状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 织人员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 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并 及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参 与救治、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展、降低社 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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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以旅游服务为目的举办侗族百家宴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 列安全义务规定: (一)建立并执行侗族百家宴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 理制度,保证所有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二)建立侗族百家宴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明示侗族百家宴游览区域,设有独立公共场所,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毒设施、应急照明和卫生设备 ,设置有明显图形和引导标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 应当符合相应国家、行业标准; (四)对侗族百家宴服务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定期对其所提供的餐饮具、食品和服务进行检验、监测 和评估; (五)在显著位置对最大游客承载量进行公告,售票接 待游客数量不得超过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核定的最大游客承载量; (六)向游客敬酒,应当尊重游客意愿,不得强求; (七)被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高风险安全警示 的,应当停止接待游客;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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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 条件的单位或者村寨中,认定侗族百家宴代表性传承团 体。 鼓励有条件的村寨、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申报侗族 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志愿承担侗族 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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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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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三江“侗族百 家宴”品牌开展侗族百家宴旅游经营,不遵守侗族百家 宴举办规程或者迎宾人员穿着、餐桌椅、餐饮具和菜点 要求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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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款,侗族百 家宴菜点提供者使用速生食材制作酸鸭、酸鱼和酸肉等 酸食品,或者对其烹饪的菜点没有留样备份或者留样备 份但未保存到就餐结束48小时后即自行处置的,举办者 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举办者不得再接受其提 供的菜点。 0,{ äNP–g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以旅游服务为目的举 办侗族百家宴的经营者,没有在显著位置对最大游客承 载量进行公告,或者售票接待游客数量超过自治县人民 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最大游客承载量的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以旅游服务为目的举 办侗族百家宴的经营者被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 高风险安全警示,不停止接待游客的,由自治县人民政 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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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在侗族百家宴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 门或者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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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由自治县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