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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08-12 更新:2026-08-10T01:46:46.622597
全文
法条(10)
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 (2020年6月29日经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 鼓励无偿施救,保护无偿施救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偿施救,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安全,自愿无偿对遭遇危险的人身、财产 实施紧急施救的行为。 受助人事后自愿给予施救人报酬的,不影响无偿施救的 认定。 第三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遭遇危险的人身、财 产实施无偿施救。发现人身、财产遭遇危险时,可以拨 打120、119、110等电话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求救。 鼓励具备应急救助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科学、专 业救助。 第四条 无偿施救人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 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知道无偿施救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有义务出庭作证 。对无偿施救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 部门可以对证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 对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无偿施救人的奖励和保障,适 用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无偿施救专项资金 ,用于除前款规定外的无偿施救人和证人的奖励,以及 对因无偿施救行为造成无偿施救人人身损害不能获得赔 偿、补偿部分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偿施救体系和能 力建设,保障必要的经费。 \ à \ Z \ b f Þ à æ ê Z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会同应急管理、教 育、人力资源、交通、特种设备监管等主管部门,编写 本地常见、易发事故施救知识和操作要点,组织各类应 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员 工开展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培训。 第八条 鼓励公民学习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 、互救能力。 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教师、保安、导游以及从事公共 交通服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 应当定期参加应急救助培训。 第九条 学校、培训机构、宾馆、医院、文化体育场馆 、机场、轨道交通站点、车站、码头、景区、商场、大 型集贸交易市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当配置自动体 外除颤器、急救箱、急救包等应急救护设备、设施,并 定期做好维护工作。具体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 PAGE 2 — — PAGE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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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 鼓励无偿施救,保护无偿施救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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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偿施救,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安全,自愿无偿对遭遇危险的人身、财产 实施紧急施救的行为。 受助人事后自愿给予施救人报酬的,不影响无偿施救的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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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遭遇危险的人身、财 产实施无偿施救。发现人身、财产遭遇危险时,可以拨 打120、119、110等电话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求救。 鼓励具备应急救助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科学、专 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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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无偿施救人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 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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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知道无偿施救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有义务出庭作证 。对无偿施救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 部门可以对证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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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无偿施救人的奖励和保障,适 用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无偿施救专项资金 ,用于除前款规定外的无偿施救人和证人的奖励,以及 对因无偿施救行为造成无偿施救人人身损害不能获得赔 偿、补偿部分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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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偿施救体系和能 力建设,保障必要的经费。 \ \ Z \ b f Z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会同应急管理、教 育、人力资源、交通、特种设备监管等主管部门,编写 本地常见、易发事故施救知识和操作要点,组织各类应 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员 工开展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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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鼓励公民学习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 、互救能力。 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教师、保安、导游以及从事公共 交通服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 应当定期参加应急救助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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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校、培训机构、宾馆、医院、文化体育场馆 、机场、轨道交通站点、车站、码头、景区、商场、大 型集贸交易市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当配置自动体 外除颤器、急救箱、急救包等应急救护设备、设施,并 定期做好维护工作。具体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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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 PAGE 2 — — PAGE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