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已废止
司法解释
公布:1993-11-04
更新:2026-08-10T01:43:46.305279
全文
法条(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1993年11月4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拘留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134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1993年11月4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拘留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相关案例
你的笔记
加载中...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