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
作区)开发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
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开放型、创新型产业体系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前海合作区的范围包括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
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
确定的区域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扩展区域。
3
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创新
发展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现
代服务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国际化城市
新中心,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先行示范区中发挥更大作用。
4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
《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
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5
第五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积极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
模式、新途径。
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当借鉴吸收香港等地
区和国际的先进经验,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
接轨。
6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建立健全适合前海合作区发
展需要的体制机制。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和前海合作区管理
机构应当完善前海合作区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开发
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法
治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推进制度集成创新。
7
第七条
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
称管理局)。
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履行前海合作
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社会建
设促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可以实行企业
化管理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的前海合作区扩展区域的事权划分由市人
民政府另行规定。
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8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
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
服务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在前
海合作区履行职责的范围。
管理局的权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清单范围
外的职责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辖区人民政府
承担,管理局负责协调。
9
第九条
管理局设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管理局正副局长按
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管理局可以从境外专业人士中选聘管理人员。
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咨询机构。
10
第十条
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领域,管理局根据国家
授权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11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战略定位和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合作区建设发展的稳定可预期的财
政保障体制。
12
第十二条
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
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
内部薪酬制度。
13
第十三条
管理局可以自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市财政部门依法实
施监督和管理。
14
第十四条
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由其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一
级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等。
管理局对所设立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
益、参与重大决策和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出资人权利。
15
第十五条
管理局应当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创新公共管理体制机制
,在前海合作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
化营商环境。
16
第十六条
设立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对前海合作区开发、建
设、运营和管理活动等履行监督职责。
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根据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的授权
,行使相应的职权,其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
17
第十七条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行使市级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权,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相应职责,负责前海合作区地方金
融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统计、调查工作,可以制定
相关先行先试的监管制度。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开展以合作监管与
协调监管为支撑的金融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建设跨境金
融创新监管区。
18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依法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维护行业合
法权益。
管理局制定涉及行业管理和发展的规则、指引,应当与
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充分协商,在重大问题上达成
共识。
19
第十九条
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
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的理念,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
文明的可持续发展。
20
第二十条
前海合作区的城市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
规划和专项规划。前海合作区城市规划体系应当纳入深
圳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管理。
鼓励管理局创新规划编制和管理体制。
21
第二十一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
、合作、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建设。管理局根
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的管理和开发。
前海合作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属于管理局投资的,可以
采取市场化代建模式,由管理局或者其设立的企业签订
代建合同,明确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竣工验
收和移交等事项。
22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土地整备,可以综合运用规划
以及地价、容积率、贡献率调整等手段,创新土地整备
收益分配调节机制。
23
第二十三条
管理局统一管理储备用地,可以利用前海合作区未供应
的储备用地开展不超过五年的短期经营。
24
第二十四条
前海合作区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城市规划,以
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突出深化深港合作、
支持产业发展导向。
管理局应当推进差别化土地供应,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
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探索试点空间
不动产权证,提高土地精细化、集约化管理水平。
25
第二十五条
前海合作区的土地依法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
、入股或者划拨等多种方式供应,但是应当优先采用招
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并可以探索弹性年期供
应。
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供应
方案以及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
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管理局可以和承租人签订租
期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土地租赁合同。
26
第二十六条
前海合作区可以按照整体设计和统一建设的规划设计要
求,探索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立体空间一级开发模式。
立体空间一级开发土建工程可以由管理局投资建设,形
成的立体空间由管理局按照土地管理制度供应。
立体空间一级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
、监理单位,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的,可以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27
第二十七条
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
建设等用途。
在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套建设和由管理局投资建设的办
公、商业、公寓、住宅、停车等特定用途的物业,属于
管理局资产,可以用于前海合作区产业扶持、社区配套
和公共服务、人才住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等。管理局负责上述物业的规划、配置、使用、维修和
处置。
28
第二十八条
前海合作区可以根据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土地开发建设
时序,建设可循环利用、结构相对简易的短期利用建筑
。短期利用建筑使用期限为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建筑
物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四米。
临时用地上搭建的建筑物不得超过四层,建筑高度不得
超过十五米。
29
第二十九条
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使用前海合作区土地或者可能
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事先与管理局协商
一致;未能协商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30
第三十条
管理局应当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城市建设和运
营管理水平,加强与香港基础设施高效联通,提供国际
化高品质公共服务,推进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建设。
31
第三十一条
管理局应当创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的体制机制,支持
香港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机构以及人士参与前海合作
区开发建设。具体办法由管理局另行制定。
已经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认可名册的建筑业
专业机构和已经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注册纪录册的
专业人士,经管理局备案后,可以对应内地资质在前海
合作区提供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服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管理局可以借鉴香港工程管理模式,探索创新建设项目
工程咨询、造价、保险、审批、监管、评价等机制。
32
第三十二条
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开放合作、高端引领、集
约发展的原则。
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规划》和前海合作区发展的实际
需要,制定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
布。
33
第三十三条
管理局应当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积极落
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有
关先行先试的内容,放宽或者取消香港企业在前海合作
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和市场准入条件。
34
第三十四条
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
《前海规划》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均可以在前海
合作区开展;《前海规划》没有规定,但是有利于促进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
,也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35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创新业务的服务范围,但是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
开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创新业务应当在国家相关监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行业主管部
门总结试点经验,协调推动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
36
第三十六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创新能级,充
分集聚和统筹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建设要素流动畅
通、科技设施联通、创新链条融通、人员交流顺畅的粤
港澳创新特别合作区,实现与港澳科研人员、设备、数
据、资金、技术的合理流动以及开放共享。
37
第三十七条
支持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或
者创新平台,开展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
鼓励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与管理局合作共建科技研发、
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协同创新的产学研平台。
支持前海合作区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和
离岸创新创业平台。
38
第三十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及重大金融项目运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开
展产品、服务、风险管理等业务创新,加快建设国家金
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
支持前海合作区按照国家规定与港澳开展跨境双向贷款
、双向资金池、双向股权投资、双向发行债券、双向资
产转让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构建跨境人民币业
务创新试验区。
39
第三十九条
鼓励保税融资租赁、保税展示交易等贸易新业态发展,
推进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新型贸易的融合;支持离
岸贸易与跨境服务贸易发展,推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外汇收支与结算便利化,健全贸易融资和保险等贸易服
务体系;建设以数字贸易为核心的新型国际贸易中心。
40
第四十条
支持构建技术转移平台和创业投资平台,鼓励设立技术
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服务
机构。
41
第四十一条
推动海洋产业、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
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核心技术突破,提升整
体产业链水平。
42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海合作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减少行政许可项目,优化行政许可条件和流程,实行企
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产权登记等“一站式”
服务。
43
第四十三条
管理局可以与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针对国际大
型服务业企业的招商活动,引进国际高端现代服务业企
业。
支持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平台。
44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优化税收征管机制和征管程序,创
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环境。
45
第四十五条
支持前海合作区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实施
促进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以及
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人才集聚的税收激励政策。
46
第四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具有境
外职业资格的金融、会计、法律、设计、专利代理、导
游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可以依法在前海合作区提
供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具体办法由管理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7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前海合作区口岸建设和体制机
制创新。探索深港监管合作模式创新,实行口岸监管互
通共享,为前海合作区的人员、货物和车辆出入境提供
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
48
第四十八条
支持前海合作区开展智慧城市建设和运营体制机制创新
。
推动与香港在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等领域合作,提升
信息服务能力。
49
第四十九条
港澳有关机构可以和深圳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在前海合作
区联合设立机构,为前海合作区跨境电子签名认证提供
互认服务。
50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的需要,坚持统筹
兼顾,借鉴国内外社会管理先进经验,积极推进社会治
理理念和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
51
第五十一条
鼓励培育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各
类社会组织,探索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
利益诉求、扩大公众参与、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
展等方面的作用。
支持前海合作区探索创新单位和个人有序参与社会建设
的机制和途径。
52
第五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优质、均衡
、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对前海合作区教育、医疗、住
房等公共服务需求予以保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编制涉及前海合作区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体育
等方面的规划,应当听取管理局的意见。
管理局可以直接负责科技、教育、文化、医疗、体育等
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相关专业机构的引进,探索提供公共
服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53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在前海合作区推动
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服务保障和人才载体等
创新,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
支持前海合作区打造国际人才高地和高端创新人才基地
,提升人才服务能力,吸引境内外人才在前海合作区创
新创业,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重大人才载体给予相应
资助和奖励。
前海合作区应当探索实行更加开放的全球引才和国际人
才管理制度,为外籍人才申请签证、居留证件、永久居
留证件提供便利。
54
第五十四条
管理局应当加强前海合作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公
共信用体系建设与信用服务创新,构建信用管理和服务
体系,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提高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公平诚信氛围
。
鼓励深港信用合作,引进香港信用服务机构,推动信用
产品互认。
对前海合作区范围内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可以在贸易
监管、外汇管理、税收征管等方面提供适当便利。
55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在前海合作区探索新型警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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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相关规定。
管理局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的有关规则、指引等,在前海合作区施行。
57
第五十七条
民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
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
法律。但是,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
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8
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与管理局之间发生行政争议,
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59
第五十九条
支持设立深圳国际商事审判专门组织,探索国际商事审
判案例指导制度,加快形成与前海合作区发展相适应的
专业化审判体制机制。
60
第六十条
支持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构建调解
、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完善国际化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支持司法行政机关推进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支持登记
备案的境外商事纠纷解决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依法支持涉外仲裁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
全、行为保全以及强制执行申请。
61
第六十一条
探索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律师事务所登记执业的港澳律师
在前海合作区代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62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63
第六十三条
深圳与澳门在前海合作区合作的相关事宜,可以参照适
用本条例有关深圳与香港合作的相关规定。
64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