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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已废止 司法解释 公布:1996-07-04 更新:2026-08-10T01:26:11.58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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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 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4日 法复〔1996〕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