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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10-10 更新:2026-08-10T01:06:42.265309
全文
法条(26)
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 (2020年6月4日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清西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清西陵文物保护 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清西陵陵区的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清西陵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 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 第四条 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是清西陵的保护管理机构 ,负责清西陵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自然 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财 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西陵镇、梁格庄镇、高村镇 、大龙华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西陵保护和管 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清西陵陵区的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 体边界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清西陵文物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业发 展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清西陵陵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由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西陵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清西陵的保护、管理和维修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 得侵占、挪用。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清西陵 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清西陵文物保护。清西陵文物 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教育、科技、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 清西陵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在清西陵保护和管理、文化研究利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 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 励。 第二章 文物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清西陵陵区内下列文物以及与陵寝相关的环境要素,应 当重点保护和管理: (一)陵寝、墓葬、梁格庄行宫、永福寺、泰陵内务府 衙署、火焰牌楼、赵公祠以及各陵所属的建筑物、构筑 物; (二)与陵寝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 (三)古树名木以及风景林木; (四)陵寝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及其 自然生态环境; (五)其他与清西陵相关的地下文物、遗址、人文遗迹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陵区内设立的 界桩及标志牌。 第十四条 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遗产监测保护体 系,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清西陵保护的研究和 应用,增进国内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文物建筑的防火 、防盗、防雷、防腐、防潮、防水、防蛀、防破坏等保 护和管理及保养修缮工作。 文物建筑的保养和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 干预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文物藏品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科学、规范的原 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档案、分类分级管理; (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三)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修复、复制、拓 印等,应当依法批准后进行。 第十七条 在清西陵陵区拍摄电影、电视剧、经营性录像或者摄影 的,应当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在文物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八条 清西陵陵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 坏; (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折、绑缚、刻划、钉挂; (三)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四)在文物建筑物内外、海墁、神道、桥梁上下、泊 岸、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 垃圾以及其他杂物; (五)在文物建筑物基础外、古树名木周围限定范围内 种植高杆作物、林木等影响文物建筑物安全或者古树名 木生长的植物; (六)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架设空中输电、通讯线 路,埋设地下燃气管道; (七)车辆碾轧陵寝海墁、神道、桥梁以及泊岸等文物 本体; (八)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及各组文物建筑物所属的宝山 、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独立山体; (九)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秸秆、焚烧垃圾等未经批 准的野外用火; (十)占用、堵塞、封闭陵区道路,妨碍消防车通行; (十一)建设污染环境以及破坏生态的项目; (十二)排放工业污水、废渣、废气等污染物; (十三)建设有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 (十四)其他危及文物本体安全和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 行为。 第十九条 在清西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 (二)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 、拍摄; (三)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坟立碑; (四)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 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五)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 第二十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 和其他工程建设影响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村镇建设违反清西陵总体规划。 第三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 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V ´ Ä T V \ ` ´ ¼ ¾ " & Â Ä Ê Î #(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折、绑缚、刻划、钉挂的,由 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处二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 理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 T(gu•„v ÕlLˆ:N ÿb` NCSCQåN N NCSCQåN ÿqSÊS‡eir‰[hQ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架设空中输电、通讯线 路或埋设地下燃气管道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 员会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停工,并限期拆除违规线路或管 道; (六)车辆碾轧陵寝海墁、神道、桥梁以及泊岸的,由 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七)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及各组文物建筑物所属的宝山 、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独立山体,点放孔明灯、 野炊、烧秸秆、焚烧垃圾等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在保 护范围内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的 ,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自然 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处罚; (八)占用、堵塞、封闭陵区道路,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等有关 部门予以制止;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建设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的项目,排放工业污水 、废渣、废气等污染物,建设有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动物 养殖场、屠宰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保定 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 门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 委员会或者文物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由文物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 飞行器低空飞行、拍摄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 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飞行、拍摄,可以处一千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及文 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由保定清西陵保 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由公安机关责 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ŒTvQÖNå] Ogq gsQÕl‹_Õlĉ„vĉš[ˆNåN处罚。 第二十三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陵区内设立的界桩及标志牌的,由保 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给 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阻碍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清西陵保护 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文物保护和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同级监察机关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 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清西陵陵区布局、环 境、历史风貌等严重破坏的; (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的; (四)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 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五)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 (六)明知故犯,违反陵区建设有关规定,危及文物安 全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PAGE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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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清西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清西陵文物保护 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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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清西陵陵区的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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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清西陵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 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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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是清西陵的保护管理机构 ,负责清西陵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自然 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财 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西陵镇、梁格庄镇、高村镇 、大龙华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西陵保护和管 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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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清西陵陵区的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 体边界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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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清西陵文物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业发 展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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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清西陵陵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由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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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西陵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清西陵的保护、管理和维修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 得侵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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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清西陵 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清西陵文物保护。清西陵文物 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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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教育、科技、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 清西陵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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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清西陵保护和管理、文化研究利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 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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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清西陵陵区内下列文物以及与陵寝相关的环境要素,应 当重点保护和管理: (一)陵寝、墓葬、梁格庄行宫、永福寺、泰陵内务府 衙署、火焰牌楼、赵公祠以及各陵所属的建筑物、构筑 物; (二)与陵寝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 (三)古树名木以及风景林木; (四)陵寝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及其 自然生态环境; (五)其他与清西陵相关的地下文物、遗址、人文遗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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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陵区内设立的 界桩及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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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遗产监测保护体 系,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清西陵保护的研究和 应用,增进国内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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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文物建筑的防火 、防盗、防雷、防腐、防潮、防水、防蛀、防破坏等保 护和管理及保养修缮工作。 文物建筑的保养和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 干预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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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文物藏品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科学、规范的原 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档案、分类分级管理; (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三)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修复、复制、拓 印等,应当依法批准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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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清西陵陵区拍摄电影、电视剧、经营性录像或者摄影 的,应当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在文物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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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清西陵陵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 坏; (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折、绑缚、刻划、钉挂; (三)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四)在文物建筑物内外、海墁、神道、桥梁上下、泊 岸、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 垃圾以及其他杂物; (五)在文物建筑物基础外、古树名木周围限定范围内 种植高杆作物、林木等影响文物建筑物安全或者古树名 木生长的植物; (六)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架设空中输电、通讯线 路,埋设地下燃气管道; (七)车辆碾轧陵寝海墁、神道、桥梁以及泊岸等文物 本体; (八)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及各组文物建筑物所属的宝山 、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独立山体; (九)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秸秆、焚烧垃圾等未经批 准的野外用火; (十)占用、堵塞、封闭陵区道路,妨碍消防车通行; (十一)建设污染环境以及破坏生态的项目; (十二)排放工业污水、废渣、废气等污染物; (十三)建设有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 (十四)其他危及文物本体安全和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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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清西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 (二)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 、拍摄; (三)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坟立碑; (四)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 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五)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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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 和其他工程建设影响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村镇建设违反清西陵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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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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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 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V T V \ ` " & #(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折、绑缚、刻划、钉挂的,由 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处二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 理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 ÕlLˆ:N N 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架设空中输电、通讯线 路或埋设地下燃气管道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 员会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停工,并限期拆除违规线路或管 道; (六)车辆碾轧陵寝海墁、神道、桥梁以及泊岸的,由 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七)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及各组文物建筑物所属的宝山 、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独立山体,点放孔明灯、 野炊、烧秸秆、焚烧垃圾等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在保 护范围内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的 ,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自然 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处罚; (八)占用、堵塞、封闭陵区道路,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等有关 部门予以制止;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建设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的项目,排放工业污水 、废渣、废气等污染物,建设有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动物 养殖场、屠宰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保定 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 门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 委员会或者文物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由文物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 飞行器低空飞行、拍摄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 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飞行、拍摄,可以处一千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及文 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由保定清西陵保 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由公安机关责 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gq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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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陵区内设立的界桩及标志牌的,由保 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给 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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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阻碍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清西陵保护 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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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文物保护和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同级监察机关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 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清西陵陵区布局、环 境、历史风貌等严重破坏的; (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的; (四)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 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五)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 (六)明知故犯,违反陵区建设有关规定,危及文物安 全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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