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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清西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清西陵文物保护
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清西陵陵区的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3
第三条
清西陵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
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
4
第四条
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是清西陵的保护管理机构
,负责清西陵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自然
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财
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西陵镇、梁格庄镇、高村镇
、大龙华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西陵保护和管
理的相关工作。
5
第五条
清西陵陵区的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
体边界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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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清西陵文物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业发
展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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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清西陵陵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由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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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西陵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清西陵的保护、管理和维修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
得侵占、挪用。
9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清西陵
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清西陵文物保护。清西陵文物
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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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教育、科技、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
清西陵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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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清西陵保护和管理、文化研究利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
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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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清西陵陵区内下列文物以及与陵寝相关的环境要素,应
当重点保护和管理:
(一)陵寝、墓葬、梁格庄行宫、永福寺、泰陵内务府
衙署、火焰牌楼、赵公祠以及各陵所属的建筑物、构筑
物;
(二)与陵寝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
(三)古树名木以及风景林木;
(四)陵寝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及其
自然生态环境;
(五)其他与清西陵相关的地下文物、遗址、人文遗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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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陵区内设立的
界桩及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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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遗产监测保护体
系,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清西陵保护的研究和
应用,增进国内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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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文物建筑的防火
、防盗、防雷、防腐、防潮、防水、防蛀、防破坏等保
护和管理及保养修缮工作。
文物建筑的保养和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
干预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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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文物藏品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科学、规范的原
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档案、分类分级管理;
(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三)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修复、复制、拓
印等,应当依法批准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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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清西陵陵区拍摄电影、电视剧、经营性录像或者摄影
的,应当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在文物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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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清西陵陵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
坏;
(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折、绑缚、刻划、钉挂;
(三)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四)在文物建筑物内外、海墁、神道、桥梁上下、泊
岸、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
垃圾以及其他杂物;
(五)在文物建筑物基础外、古树名木周围限定范围内
种植高杆作物、林木等影响文物建筑物安全或者古树名
木生长的植物;
(六)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架设空中输电、通讯线
路,埋设地下燃气管道;
(七)车辆碾轧陵寝海墁、神道、桥梁以及泊岸等文物
本体;
(八)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及各组文物建筑物所属的宝山
、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独立山体;
(九)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秸秆、焚烧垃圾等未经批
准的野外用火;
(十)占用、堵塞、封闭陵区道路,妨碍消防车通行;
(十一)建设污染环境以及破坏生态的项目;
(十二)排放工业污水、废渣、废气等污染物;
(十三)建设有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
(十四)其他危及文物本体安全和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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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清西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
(二)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
、拍摄;
(三)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坟立碑;
(四)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
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五)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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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
和其他工程建设影响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村镇建设违反清西陵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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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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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
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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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折、绑缚、刻划、钉挂的,由
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处二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
理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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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架设空中输电、通讯线
路或埋设地下燃气管道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
员会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停工,并限期拆除违规线路或管
道;
(六)车辆碾轧陵寝海墁、神道、桥梁以及泊岸的,由
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七)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及各组文物建筑物所属的宝山
、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独立山体,点放孔明灯、
野炊、烧秸秆、焚烧垃圾等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在保
护范围内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的
,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自然
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处罚;
(八)占用、堵塞、封闭陵区道路,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等有关
部门予以制止;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建设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的项目,排放工业污水
、废渣、废气等污染物,建设有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动物
养殖场、屠宰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保定
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
门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
委员会或者文物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由文物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
飞行器低空飞行、拍摄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
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飞行、拍摄,可以处一千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及文
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由保定清西陵保
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由公安机关责
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gq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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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陵区内设立的界桩及标志牌的,由保
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给
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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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阻碍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清西陵保护
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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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文物保护和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同级监察机关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
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清西陵陵区布局、环
境、历史风貌等严重破坏的;
(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的;
(四)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
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五)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
(六)明知故犯,违反陵区建设有关规定,危及文物安
全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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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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