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10-28 更新:2026-08-10T00:56:53.810745
全文
法条(18)
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条例 (2020年8月28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树立文明祭祀新风,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祭祀用品等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教育引导、疏堵结合、源头治理的原则。倡导采用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无污染、生态环保的鲜 花、植树、网络、祭文、集体祭祀、代祭代扫等方式进 行祭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祭祀管 理工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文明祭祀管 理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祭祀 管理工作。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祭祀 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文明祭祀的管理工作,监督 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为文明祭祀活动提供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 消防救援)、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祭祀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祭 祀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对不文明祭祀行为进 行舆论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 活动。 第七条 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抵制不文明祭祀行为,采取文明节俭 、低碳环保的方式进行祭祀。 第八条 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为居民提供祈福墙、追思纪念房间等 文明祭祀场所。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在清明节、中元节、春节等传统 节日期间组织开展集体祭祀活动,为文明祭祀提供便利 。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第十条 在禁止区域内不得焚烧、抛撒各类祭祀用品。 禁止焚烧、抛撒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 合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作出调整 。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封建迷信 祭祀用品和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等向民政及有关部门进 行投诉和举报。民政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 人。 @ B H Z ` B Ô Z ¢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会同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 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在街道、路口、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非经营性公共 场所和早(夜)市、露天市场等经营性场所销售封建迷 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黑龙江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在禁止焚烧区域内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祭祀用品,并处 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焚烧祭祀用品的,由应急 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 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和 草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在草原上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存在 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祭祀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悼念、追思等 活动。 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冥纸、冥钞、纸钱,用锡箔和纸 扎成的金银锭、纸人、纸牛、纸马,各类住房、交通工 具、生活用品、证件等仿制物品。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PAGE 4 - - PAGE 5 -
1
第一条 为了树立文明祭祀新风,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祭祀用品等活动适用 本条例。
3
第三条 坚持教育引导、疏堵结合、源头治理的原则。倡导采用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无污染、生态环保的鲜 花、植树、网络、祭文、集体祭祀、代祭代扫等方式进 行祭祀。
4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祭祀管 理工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文明祭祀管 理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祭祀 管理工作。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5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祭祀 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文明祭祀的管理工作,监督 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为文明祭祀活动提供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 消防救援)、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祭祀的相关工作。
6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祭 祀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对不文明祭祀行为进 行舆论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 活动。
7
第七条 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抵制不文明祭祀行为,采取文明节俭 、低碳环保的方式进行祭祀。
8
第八条 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为居民提供祈福墙、追思纪念房间等 文明祭祀场所。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在清明节、中元节、春节等传统 节日期间组织开展集体祭祀活动,为文明祭祀提供便利 。
9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10
第十条 在禁止区域内不得焚烧、抛撒各类祭祀用品。 禁止焚烧、抛撒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 合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作出调整 。
11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封建迷信 祭祀用品和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等向民政及有关部门进 行投诉和举报。民政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 人。 @ B H Z ` B Ô Z ¢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会同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 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在街道、路口、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非经营性公共 场所和早(夜)市、露天市场等经营性场所销售封建迷 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黑龙江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13
第十三条 在禁止焚烧区域内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祭祀用品,并处 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4
第十四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焚烧祭祀用品的,由应急 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 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和 草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在草原上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5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存在 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16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17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祭祀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18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悼念、追思等 活动。 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冥纸、冥钞、纸钱,用锡箔和纸 扎成的金银锭、纸人、纸牛、纸马,各类住房、交通工 具、生活用品、证件等仿制物品。
19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PAGE 4 - - PAGE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