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树立文明祭祀新风,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祭祀用品等活动适用
本条例。
3
第三条
坚持教育引导、疏堵结合、源头治理的原则。倡导采用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无污染、生态环保的鲜
花、植树、网络、祭文、集体祭祀、代祭代扫等方式进
行祭祀。
4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祭祀管
理工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文明祭祀管
理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祭祀
管理工作。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5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祭祀
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文明祭祀的管理工作,监督
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为文明祭祀活动提供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
消防救援)、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祭祀的相关工作。
6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祭
祀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对不文明祭祀行为进
行舆论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
活动。
7
第七条
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抵制不文明祭祀行为,采取文明节俭
、低碳环保的方式进行祭祀。
8
第八条
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为居民提供祈福墙、追思纪念房间等
文明祭祀场所。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在清明节、中元节、春节等传统
节日期间组织开展集体祭祀活动,为文明祭祀提供便利
。
9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10
第十条 在禁止区域内不得焚烧、抛撒各类祭祀用品。
禁止焚烧、抛撒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
合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作出调整
。
11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封建迷信
祭祀用品和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等向民政及有关部门进
行投诉和举报。民政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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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会同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
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在街道、路口、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非经营性公共
场所和早(夜)市、露天市场等经营性场所销售封建迷
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黑龙江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13
第十三条
在禁止焚烧区域内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祭祀用品,并处
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4
第十四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焚烧祭祀用品的,由应急
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
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和
草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在草原上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5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存在
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16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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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祭祀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18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悼念、追思等
活动。
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冥纸、冥钞、纸钱,用锡箔和纸
扎成的金银锭、纸人、纸牛、纸马,各类住房、交通工
具、生活用品、证件等仿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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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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