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和改善九龙江
流域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
跨行政区域流域协同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
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作如下决定:
ý€力相协调,加强区域联防联治,预防、控制、减少
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效促进水生态环境质量稳定
和持续改善。
二、本市人民政府与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建立
跨行政区域协同管理机制,采取签订合作协议、信息共
享等方式,加强跨行政区域合作,共同做好九龙江流域
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本市人民政府与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建立跨行
政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协商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执
行会议决定,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九龙江流域水生态
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支持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办公室发挥统筹谋划、综合协调
和督促落实作用,将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纳
入年度计划协调推进。
三、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
件,涉及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加强与厦
门、漳州、龙岩的协同,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
实施等各个环节加强沟通与协作,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
协同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四、本市人民政府与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联合
编制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规划指标、
管控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涉及九龙
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与厦门、漳州、龙岩对
接,强化功能布局互动,加强规划协调和衔接。
五、本市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厦门、漳州、龙
岩相关部门建立九龙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联合监测和报告
制度,加强水质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提高实时监控能
力,实现监测数据共享。与上下游地区对九龙江流域跨
市界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及左右岸的水污染源等进行
监测,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水环境质量
检测信息。
六、本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与厦门、漳州、
龙岩相关部门建立跨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协同监管机制
,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的事项
和职责。建立九龙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等重大事项通报
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协调处理跨
界水污染防治工作。
七、本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与厦门、漳州、
龙岩相关部门建立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
作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与沟通,强化对重点防治区
、示范区和跨区域大型建设项目的水生态环境执法监督
,共同维护九龙江流域正常的水生态环境秩序,提高流
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规范化水平。
八、本市人民政府与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配合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完善九龙江流域上下游生态
保护补偿机制,调动各方参与水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促
进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
九、本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
职能作用,找准服务保障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
护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机
制,推进与厦门、漳州、龙岩司法合作,为九龙江流域
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十、本市与厦门、漳州、龙岩建立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
境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机制,集合科研力量针对影响流
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难题实行联合攻关、成果共享。
定期开展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技术交流,推动科研成
果转化,共同提高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水平
。
十一、本市人大常委会与厦门、漳州、龙岩市人大常委
会建立协同监督制度,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
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本决定情况的监督。
十二、全市各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宣传九龙江
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政策举措,充分利用报刊、
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
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生态
意识、环保意识,营造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良
好社会氛围。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