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公民
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
步的行为。
3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有情有义、诚实诚信、开明
开放、创业创新的徐州精神,建设整洁环保的生活环境
、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
4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
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规
范、倡导、鼓励、奖惩并举、重在养成的原则。
5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
求,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6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
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
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
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
报。
7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确定的职责,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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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
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
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
用。
9
第九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
(二)适量点餐、取餐,饮酒、劝酒适度,聚餐使用公
筷公勺;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主动为需要照顾的
乘客让座;
(四)外出旅行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
信仰;
(五)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维护公共空间秩
序,爱护公共环境;
(六)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
、奉献社会;
(七)树立良好家风,勤俭持家、敬老爱幼,营造平等
、和睦的家庭氛围;
(八)摒弃陈规陋习,抵制攀比之风,节俭办理婚丧祭
贺事宜;
(九)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
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
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十一)其他有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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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
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
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
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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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遵守经营服务者设置的引导标识,依次排队;
(二)合理选择场地和时间开展广场舞、健步走等娱乐
、健身活动,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他人;
(三)经营活动避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四)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注重观赏礼仪
,服从现场管理;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先出后进,使用楼梯、
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六)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设备时避免外放声音干扰他
人;
(七)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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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
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
(二)在公共场所指定位置发布信息,不随意涂写、刻
画、张贴;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
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患有传染病时,依照有关规定配合实施相关检验
、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在非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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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占用公共空间,不违法搭
建建(构)筑物;
(二)爱护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绿化带、车位等公共
设施,不乱拉绳晾晒;
(三)按车位停放车辆,为他人预留空间,不占用或者
堵塞消防通道,不设置地桩、地锁毁坏车位或者摆放物
品圈占车位;
(四)装饰装修时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避免
或者减轻对他人生活的干扰;
(五)利用合法、安全的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电动摩
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等充电;
(六)其他维护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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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婚礼喜庆活动遵守城市市容和交通管理等规定,
禁止从事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益的行
为;
(二)丧事祭奠活动应当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
,禁止进行淫秽、色情表演;
(三)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
廊等空间吊挂、堆放物品,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四)遵守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不妨碍他人生活,不
遗弃宠物,养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及时清理排泄物;
(五)依法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六)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邪教、非
法宗教及其他低俗活动;
(七)不酗酒滋事;
(八)增强国防意识,保护军事设施,关怀、尊重军人
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
(九)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等
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
纪念设施;
(十)其他文明生活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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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抢座、霸座,不嬉戏、打
闹、拉扯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使用灯光
,不加塞抢行,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不向车外抛
撒物品,不以瞬间提速等方式制造噪声;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主动礼让行人,遇有
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时
主动让行;
(四)步行时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
走,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通
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浏览、操作电子设备,不嬉戏
打闹;
(五)不擅自设置、占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不在道
路两侧擅自设置地桩、接坡等障碍物;
(六)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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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活动;
(二)不破坏、毁损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不采摘花
果,不攀花折枝;
(四)出境旅游自觉维护国家荣誉,不从事有损国家形
象的行为;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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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
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
、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
医疗场所寻衅滋事、聚众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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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
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不得利用网络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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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
范:
(一)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不得价格欺诈;
(三)不得强迫交易;
(四)不得制假,不得售卖假冒伪劣产品;
(五)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
务;
(六)不得泄露顾客个人信息;
(七)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
20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文明行为促进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1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环保、
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22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设立志愿服务
组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
励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搭建志愿服务需求方与提
供方对接平台,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
织的合法权益。
23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国家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并为见义
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
24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
人体组织、器官。
尊重、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
25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
必要帮助。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
设备。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
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组织应当开展社会化救护培训,提升公民救护
能力。
26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环卫
工人、快递从业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户外工作人员提
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27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采
取播放音视频、张贴标语等方式宣传介绍文明行为规范
。
28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爱心公园
、好人广场、荣誉墙、公益广告栏等场所和设施,开展
公民道德修养、法治意识、身心健康主题宣传教育。
29
第二十九条
下列与文明行为规范和倡导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应当完
好:
(一)公共交通站台、站点配套设施,道路监控系统,
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缘石坡道、过街天桥、
地下通道、停车泊位等设施;
(三)盲道、轮椅坡道、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电梯、
无障碍停车位等设施;
(四)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绿化照明、充电桩等设施
;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存放清运等设施和指引
标识;
(六)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
门牌等地名指引标识;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和文明标识
标志;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规范和倡导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
完好、整洁有序、使用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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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成立新时代
文明实践中心、所、站。
城乡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机场、车站、政务大厅
、医院、景区景点、商业大街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志愿
服务标准化站点。
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院、景区景点、大型商场等
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母婴室,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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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的实际需要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由各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
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32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执法人员应当
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33
第三十三条
政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
诺,公示办事流程,实行审批服务内循环,健全完善政
务服务评价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
34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
例规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并做好相
应入职培训、岗位培训。
35
第三十五条
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36
第三十六条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
,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
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37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
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38
第三十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文明行
为的宣传引导,对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
39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文明行为信息和不文明行为信息录
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40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41
第四十一条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
、投诉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第四十二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
、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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