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保障人才
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招聘、应聘,人才中介
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以及人才市场的管理适用本条
例。
通过人才市场应聘的人员应当是具有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人员。
3
第三条
人才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促进
用人单位与人才的双向选择和人才的有序流动。
4
第四条
积极引进国际国内高层次人才,鼓励人才向本市重点加
强的地区、行业、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研
究项目流动,促进武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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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
例的组织实施。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
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人事行政部门管理人才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人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
(三)培育人才市场,建立、完善人才市场管理体
制;
(四)指导、监督人才中介机构的工作;
(五)依法查处人才市场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
做好人才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6
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明确的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二)与申请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五名以上持有经纪人资格证书并经人才中介服务
业务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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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须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
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件(以下简
称《许可证》),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手续。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禁止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
8
第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更名、换址、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停办的
,应当依法分别到原审批机关和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
或者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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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组织智力引进、输出;
(三)举办人才交流会;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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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人才中介机构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人事档案
管理,代办出国、出境以及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等工作,
并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
11
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
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
得作出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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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对人才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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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严格执行物价
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
提高收费标准。
14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聘人才自主权。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招聘;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启事招聘;
(四)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招聘;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15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招聘,应当与代理机构
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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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人
才交流会的主办者应当对与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对
招聘活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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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等形式
发布的人才招聘信息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不得
有歧视性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人才招聘信息的,须经人事行政部门
审查。
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
18
第十八条
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会等方式进
行,应聘人员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知识
技能、工作经历、求职愿望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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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要求离开原单位的,须按人事管理规定或者与
原单位签订的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规定或者合
同约定的,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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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人才被聘用后,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转递人事档案
、人事关系等手续,并向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有关单位须如实为应聘人员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出
具虚假的证明、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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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达成聘用意向后,应当根据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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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通过人才市场应聘:
(一)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未经单位批准的;
(二)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
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完成规定任务前,未经单位
同意的;
(三)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23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人才聘用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无《许可证》或者伪造《许可证》从事人才
中介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的,责令其停
止活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
证》;
(三)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
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其停止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人才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用人单位利用虚假信息招聘人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应聘人员违反本条例参加应聘或者弄虚作假
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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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未经审查,擅自发布人才招聘信息的,由人事行政部门
责令其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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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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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人事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
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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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人才市场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