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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03-26 更新:2026-08-09T23:31:54.11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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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 保护法〉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 (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作如下修改: 1.第一款修改为:“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本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照顾。” 2.第二款修改为:“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本省报考各类中等学校时,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市、州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照顾。” 3.第三款修改为:“对享受照顾的考生,有关部门应当进行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照顾。” 4.删除第四款。 本决定自2021年3月27日起施行。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