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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已废止 司法解释 公布:2004-06-21 更新:2026-08-09T23:24:08.617570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 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4〕5号 (200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83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