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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04-02 更新:2026-08-09T23:16:46.70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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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10月30日昌都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昌都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决定对《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夜景照明方案,应当按 照规定经市或者县(区)市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 可实施。”修改为:“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夜 景照明规划要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三、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四、将第三十九条中的“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 个人或委托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审批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 指定的处置场所。”修改为:“运输垃圾、渣土、灰浆 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 染,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行驶。” 五、将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建筑垃圾、渣土 消纳场所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许可后,方可设置”修改为:“设置建筑垃圾、渣土 消纳场所的,应当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 六、将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粉 刷修复”修改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 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