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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05-27 更新:2026-08-09T22:51:10.80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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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决定对《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吉林省农业机械 管理条例》《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对《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转基因种子的监督管理, 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处罚权。 “严禁生产经营或者为种植者提供非法转基因种子。” (二)将第六十七条中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为种植者 提供”。 二、对《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田间、场院进 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对《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鹿是指《国家畜禽 遗传资源目录》所载明的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