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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1-08-05 更新:2026-08-09T21:38:54.02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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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六届〕第十七号 2021年6月30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