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
代表大会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2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
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一般于当年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
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书面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
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5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
表出席,始得举行。
6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7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当将开会的日期、地点和
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决定。
8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
举单位组成代表团,解放军驻厦部队选出的代表单独组
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
代表团全体代表推选团长、副团长的会议,由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确定临时召集人主持。
9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举行预
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其
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
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并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
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
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个别调整提出意
见, 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10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作出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
11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
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
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12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13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为: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
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
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可以就重大专门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
关代表进行讨论,并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
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讨论情况和
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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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
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进行。
15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
大会发言,就会议议题和议案发表意见。组织大会发言
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16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
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
项并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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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
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会议期间必须向所在代表团团长或者副团长请假,由代
表团汇总情况报大会秘书处。
18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或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补选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是市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列席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
有关人员,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
表大会。
19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可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提前发布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记
者招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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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经主席团决定可
以举行秘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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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
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
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
入会议议程。
十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
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
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
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
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议案须在大会规定截止时间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22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
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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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
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主席团可以同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
告,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24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
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和人员列席会
议,发表意见。
25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26
第二十六条 十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对列入
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提出
书面修正案。修正案最迟必须在大会表决前举行的主席
团会议前两小时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
议和提请大会表决,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
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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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
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
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
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
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28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交付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对于没有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必须于本次会议闭会后两个月内审议完毕,并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下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29
第二十九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
本次大会会议议程,并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
答复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
。
30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
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31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
后,会议可以作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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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葠ǯ摧䙼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
前,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上年度计划、上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本
五年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报告),上年度预算
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以下简称预算草案报告)
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
简称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征求市人民代
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报告,并于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发全体代表。
33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计划草案报告
和预算草案报告及相应资料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
十日前,五年规划草案及相应资料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举行二十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发全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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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市人
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同
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报告。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
35
第三十五条 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
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变更的,市
人民政府应当事先将调整、变更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6
第三十六条 工作报告、计划草案报告、预算草案报告
未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
37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的人选,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或者二十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提出。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
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代
表书面联名推荐。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
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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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
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以及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按照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
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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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
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得票数应当向
大会公布。
40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
会全体会议通过。
41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
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
职;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
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是否接受辞
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
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应当分别从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
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
42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
、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
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
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出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
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
或者书面提出,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
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43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
止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
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44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或者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以及罢免市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45
第四十五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
表可以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各工作部门的负
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关于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关于财
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
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
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
,
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
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
明。
46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
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
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47
第四十七条 受质询的机关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期间负责答复。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
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
有关的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
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
,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
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
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
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
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
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48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
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
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
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
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
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下次
大会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9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全市一切有
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
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
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
和材料。
50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
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备案。
51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
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52
第五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
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
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
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但不得超过五分钟。
53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列入会议议程
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
经主席团提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暂
不交付表决。
54
第五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
草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55
第五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
场宣布。
56
第五十六条 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的方式,
由主席团决定。
57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厦门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8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在《厦门日报》上公布,并按照规定分别报有关机关备
案。
59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
举行会议期间,属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属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0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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