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法规实
施情况检查监督工作,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促
进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
政和公政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2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实际,结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每年
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
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3
第三条
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
法工作,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
察院及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4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O0W:S工作委员会及有关的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6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执
法检查工作。
7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
并可以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8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法律、
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有关市
、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协助执法检查
工作。
9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
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
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10
第十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
、法规;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的汇报。
11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听
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
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2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和有关
单位、个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
¦
¬
8
@
°
º
¦
8
°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全
面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
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规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
等。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
14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OÐcúQ¥bJT。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
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16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
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
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并向社会公布。
17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好执
法检查宣传报道,必要时可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发布会
。
18
第十八条
拉萨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
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2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西藏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
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