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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08-05-29 更新:2026-08-09T21:19:46.879669
全文
法条(16)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 (2008年5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法规实 施情况检查监督工作,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促 进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 政和公政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实际,结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每年 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 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 法工作,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 察院及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O0W:S工作委员会及有关的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执 法检查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 并可以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法律、 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有关市 、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协助执法检查 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 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 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 、法规;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的汇报。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听 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 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和有关 单位、个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 ¦ ¬ 8 @ ° º ¦ 8 °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全 面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 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规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 等。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OÐcúQ¥bJT。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 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 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 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好执 法检查宣传报道,必要时可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发布会 。 第十八条 拉萨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 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2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西藏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 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PAGE \* MERGEFORMAT - 2 - PAGE \* MERGEFORMAT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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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法规实 施情况检查监督工作,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促 进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 政和公政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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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实际,结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每年 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 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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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 法工作,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 察院及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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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O0W:S工作委员会及有关的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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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执 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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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 并可以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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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法律、 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有关市 、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协助执法检查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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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 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 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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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 、法规;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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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听 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 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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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和有关 单位、个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 ¦ ¬ 8 @ ° º ¦ 8 °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全 面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 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规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 等。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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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OÐcúQ¥bJT。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 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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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 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 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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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好执 法检查宣传报道,必要时可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发布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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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拉萨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 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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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2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西藏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 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