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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
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3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本人自愿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以授予“银川市荣誉
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
益事业和福利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经贸活动,贡献突
出的;
(三)为本市工业、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高新
技术和其他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引进人才、资金、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
或者帮助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贡献突出的;
(五)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
交流合作,以及促进海峡两岸交流,贡献突出的;
(六)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或者提供有重要
理论价值或者现实意义的建议、信息,并产生重大经济
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七)为本市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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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荣誉市民的人选,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区、市)
人民政府、市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推荐。
荣誉市民人选属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工作机构
推荐;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
侨务工作机构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
事务工作机构推荐;属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的,向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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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工作
机构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报市人民政府讨论。
(三)市人民政府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讨论通过后,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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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
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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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荣誉市民应邀可以列席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会
议。
荣誉市民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者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
贵宾礼遇。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通报
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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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荣誉市民因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
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