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灭火救
援用水,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由
井室、壳体、阀门和出水口等组成的为灭火救援提供水
源的消防设施。
3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公共
供水管网达到范围内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公共供水
管网未达到的区域及工业园区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
和管理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
、工业园区、农村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公安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
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公共消火栓建设维护的监管。
4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爱
护消火栓的意识。
5
第五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火栓的建设、
维护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6
第六条
公共消火栓的规划由建设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共同编制。公共消火栓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
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改建、扩建公共供水管网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公
共消火栓的规划设计。
7
第七条
公共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布局、定点、建设标准应当
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公共消火栓
的规格应当统一。
公共消火栓建成后,由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
,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市、县(市)供水企业负责所属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的
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维护管理。
8
第八条
无公共消火栓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区域,应当在当
地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湖泊、沟渠、池塘、水池
、水井、水库等水源设置便于消防车取水的设施。
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布局、定点和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
标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
农村每个村应当设置不少于一处可以全天候使用的消防
车取水设施,有条件的还应当建设公共消火栓。
9
第九条
公共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应当设置统一明显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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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共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应当确保完好和有效使用
。每季度维护、保养应当不少于一次。公共消火栓、消
防车取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公共消火栓和消防车取水设施不适应灭火救援实际需要
的,应当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11
第十一条 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一编号、建档;
(二)完好,无部件缺损;
(三)定期油漆,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四)栓体的栓口、阀轴、闷盖启闭灵活,无锈死、漏
水;
(五)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井室内的污水、杂物
。
12
第十二条
消防车取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维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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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检查、监测消防水源的水质、水量;
(三)设施完好有效,取水通道畅通;
(四)外观标志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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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和停用公共消火栓
、消防车取水设施。确需拆除、改变的,应当经当地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14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或者灭火救援中发现
公共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不符合灭火救援使用要求
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
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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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共消火栓非灭火、救援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供水管网因故障或维修需要停水的,供水企业应当
事先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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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公共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
;
(三)在公共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5米范围内堆物
、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灭火救援;
(四)其他妨害灭火救援使用公共消火栓、消防车取水
设施的行为。
17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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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改变或者停用公共消火
栓、消防车取水设施的;
(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的;
(三)在公共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5米的范围内堆
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影响灭火救援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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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
定。
20
第二十条 国家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
化工基地的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
执行。
21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