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2010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
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加强生态文明
建设,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
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又好
又快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要认真贯彻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
,充分发挥福建生态资源优势,着力构建协调发展的生
态效益型经济体系、永续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自然和
谐的城镇人居环境体系、良性循环的农村生态环境体系
、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先进高效的管理决策
体系和以生态理念为核心的生态文化体系,努力把福建
建设成为山川秀美、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的生态优美之区。
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门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文明
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生态文明建设工
作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以及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省人民
政府负责编制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同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要切实抓好规划的细化和实施,制订落实行动计划。
(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评价
制度,在进行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
重大决策时,综合考虑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六)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省人民政府负责制
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在全省指标体系的基础上,
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不同层次的指标
体系,用于测评考核地区或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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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œ^ÊS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认真
实施国家促进环境保护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制定和实施
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约能源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
护等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列入重点投资领域,在项目布点
、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Y置和应对能力。
(九)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政府投入为主、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
则,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自然保护区规范化
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环境
恢复治理、水土保护区治理、流域及海域水环境保护等
方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技术、实物补偿等方
式,对生态保护区、流域上游地区和生态项目建设者提
供经济补偿。鼓励探索区域合作、市场运作等生态补偿
形式,推动建立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十一)加强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科技创新,安排资金用于支
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学技
术研究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
当加强相关领域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企业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参与生态文明
建设。
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交流与合作
(十二)扩大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节能
减排、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有益经验,积极引进国内
外先进技术、设备与管理理念,有效利用国内外生态文
明建设的优秀成果。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污染防治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加强两岸科技人才信息交
流,创造条件吸引台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来闽共建生
态文明。
五、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要举措和工作成效,普及生态文明
建设科普知识,让生态文明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企
业、进学校。各类群众性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态文明宣传
教育作为重要内容,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
。
(十五)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活动。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活动,
将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建设活动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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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建设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
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处理。
六、营造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环境
(十七)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行政,严格执行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依法查
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公正司
法,依法惩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环境
保护公益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可以依法支持因生态破坏
和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
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的各项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有效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