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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0-09-29 更新:2026-08-09T19:42:01.71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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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办法》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 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一般工种的职工,上 岗前应当经过职业培训;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根 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PAGE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