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银川市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0-10-16 更新:2026-08-09T19:30:09.084691
全文
法条(15)
银川市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2010年8月1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牌匾标识管理,规范牌匾标识设置行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或租赁 的建(构)筑物设置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 为载体表示单位或商户名称、字号和标志。 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 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户外广告设 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牌匾标识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 督检查。 县(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牌匾标识设置的 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住房保障 等部门制定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的牌匾标识 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三区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实施。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 内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规划应当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 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 第六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 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第七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牌匾标识的设置施行一店一牌 (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牌匾标识设置规划要求 ,达到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三)银行、邮政、电信、连锁经营等机构设置的牌匾 标识,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 统一风格设置; (四)牌匾标识用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第八条 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设置牌匾标识的,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 作统一规格样式的牌匾标识;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 ,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 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标识。 第九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 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设置牌匾标识与建(构)筑 物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ሁD : 䡒b䩡 二)设置牌匾标识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使用权 证明文件,或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 议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牌匾标识设置单位提交的上款 规定的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十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按批准的位置、朝向、形式、规 格、材质、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 理,发现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 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 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对牌匾标识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 因设置单位维护管理不善导致牌匾标识造成他人人身财 产损害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设置牌匾标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以 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批准的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牌 匾标识的; (二)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 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未清理、维修或者更 换的; (三)发现有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 第十四条 县(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违反牌匾标识设置规划审批 牌匾标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县( 区、市)人民政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牌匾标识管理,规范牌匾标识设置行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或租赁 的建(构)筑物设置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 为载体表示单位或商户名称、字号和标志。 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 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户外广告设 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牌匾标识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 督检查。 县(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牌匾标识设置的 管理工作。
4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住房保障 等部门制定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的牌匾标识 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三区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实施。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 内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
第五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规划应当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 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
6
第六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 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7
第七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牌匾标识的设置施行一店一牌 (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牌匾标识设置规划要求 ,达到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三)银行、邮政、电信、连锁经营等机构设置的牌匾 标识,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 统一风格设置; (四)牌匾标识用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8
第八条 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设置牌匾标识的,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 作统一规格样式的牌匾标识;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 ,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 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标识。
9
第九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 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设置牌匾标识与建(构)筑 物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ሁD : 䡒b䩡 二)设置牌匾标识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使用权 证明文件,或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 议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牌匾标识设置单位提交的上款 规定的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10
第十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按批准的位置、朝向、形式、规 格、材质、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11
第十一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 理,发现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 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 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12
第十二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对牌匾标识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 因设置单位维护管理不善导致牌匾标识造成他人人身财 产损害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3
第十三条 设置牌匾标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以 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批准的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牌 匾标识的; (二)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 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未清理、维修或者更 换的; (三)发现有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
14
第十四条 县(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违反牌匾标识设置规划审批 牌匾标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县( 区、市)人民政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5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