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牌匾标识管理,规范牌匾标识设置行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或租赁
的建(构)筑物设置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
为载体表示单位或商户名称、字号和标志。
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
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户外广告设
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牌匾标识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
督检查。
县(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牌匾标识设置的
管理工作。
4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住房保障
等部门制定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的牌匾标识
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三区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实施。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
内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
第五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规划应当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
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
6
第六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
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7
第七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牌匾标识的设置施行一店一牌
(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牌匾标识设置规划要求
,达到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三)银行、邮政、电信、连锁经营等机构设置的牌匾
标识,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
统一风格设置;
(四)牌匾标识用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8
第八条
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设置牌匾标识的,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
作统一规格样式的牌匾标识;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
,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
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标识。
9
第九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
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设置牌匾标识与建(构)筑
物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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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置牌匾标识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使用权
证明文件,或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
议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牌匾标识设置单位提交的上款
规定的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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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按批准的位置、朝向、形式、规
格、材质、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11
第十一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
理,发现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
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
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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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对牌匾标识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
因设置单位维护管理不善导致牌匾标识造成他人人身财
产损害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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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设置牌匾标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以
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批准的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牌
匾标识的;
(二)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
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未清理、维修或者更
换的;
(三)发现有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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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违反牌匾标识设置规划审批
牌匾标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县(
区、市)人民政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