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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有效 行政法规 公布:2010-11-19 更新:2026-08-09T19:24:46.32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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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0年11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 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0〕1号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08年底以前单独制发和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废止的1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3)。 附件1: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 (14件) 附件2: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与有关部门 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 (2件) 附件3: 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或者联合其他部门 制发的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废止的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 (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