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3
第三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用麻将、扑克、骰子、牌九、纸牌等
做赌具或者用抽签、设彩、摆象棋残局、打台球及利用
互联网、游戏机等进行下注计输赢的,均属赌博行为。
任何赌博行为都必须禁止。
4
第四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
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5
第五条
查禁赌博活动,应坚持主管机关与各单位齐抓共管相结
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
原则。
6
第六条
查处赌博活动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在查处赌
博活动中,要依靠群众,严格依法办事。
7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
村基层组织,都负有禁止赌博的责任,应对本单位人员
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并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
民约,建立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禁止赌博组织。发现赌博
活动应立即制止、举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
8
第八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有
关部门报告。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公安机关和有
关部门有责任为他们保密。
对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人不得对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的人进行打击
报复。
9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
(一)人均赌资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或者每注赌
资二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的;
(三)为赌博提供赌资、赌具或其他条件的;
(四)为赌博通风报信、站岗放哨的;
(五)招引他人赌博的。
10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
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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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均赌资二千元以上或者每注赌资五十元以上的
;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两次以上的;
(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参加赌博的;
(四)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又参加赌博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或者为参赌人员充当
保镖的;
(六)流窜赌博的。
11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
定从重处罚:
(一)在工作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
(二)用公款进行赌博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四)组织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五)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
年人参与赌博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12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查处赌博案件时,应当核查参与赌博人员的
真实身份,对参与赌博的国家工作人员,经查实身份后
,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13
第十三条
参加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主动到公安保卫部门
和有关单位登记悔过的;投案自首并保证改正的;检举揭
发他人的;被胁迫参加赌博、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14
第十四条
纵容、包庇赌博活动的或对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
的人及证人打击报复的,应依法处理。
15
第十五条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
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
法予以没收。
17
第十七条
在查处赌博活动中,失职、泄密、侵吞赌资、徇情枉法
和敲诈勒索的,应依法处理。
18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
序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