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0-11-26 更新:2026-08-09T19:16:02.131878
全文
法条(19)
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 (1988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 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6日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用麻将、扑克、骰子、牌九、纸牌等 做赌具或者用抽签、设彩、摆象棋残局、打台球及利用 互联网、游戏机等进行下注计输赢的,均属赌博行为。 任何赌博行为都必须禁止。 第四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 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第五条 查禁赌博活动,应坚持主管机关与各单位齐抓共管相结 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 原则。 第六条 查处赌博活动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在查处赌 博活动中,要依靠群众,严格依法办事。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 村基层组织,都负有禁止赌博的责任,应对本单位人员 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并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 民约,建立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禁止赌博组织。发现赌博 活动应立即制止、举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 第八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有 关部门报告。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公安机关和有 关部门有责任为他们保密。 对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人不得对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的人进行打击 报复。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 (一)人均赌资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或者每注赌 资二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的; (三)为赌博提供赌资、赌具或其他条件的; (四)为赌博通风报信、站岗放哨的; (五)招引他人赌博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 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œ l ð gdr `„€gdr a$gdr œ ¢ l r `„€gdr (一)人均赌资二千元以上或者每注赌资五十元以上的 ;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两次以上的; (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参加赌博的; (四)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又参加赌博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或者为参赌人员充当 保镖的; (六)流窜赌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 定从重处罚: (一)在工作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 (二)用公款进行赌博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四)组织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五)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 年人参与赌博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查处赌博案件时,应当核查参与赌博人员的 真实身份,对参与赌博的国家工作人员,经查实身份后 ,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参加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主动到公安保卫部门 和有关单位登记悔过的;投案自首并保证改正的;检举揭 发他人的;被胁迫参加赌博、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四条 纵容、包庇赌博活动的或对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 的人及证人打击报复的,应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 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 法予以没收。 第十六条 罚没财物按规定上交国库。 第十七条 在查处赌博活动中,失职、泄密、侵吞赌资、徇情枉法 和敲诈勒索的,应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 序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AGE \* MERGEFORMAT - 4 - PAGE \* MERGEFORMAT - 3 -  
1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3
第三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用麻将、扑克、骰子、牌九、纸牌等 做赌具或者用抽签、设彩、摆象棋残局、打台球及利用 互联网、游戏机等进行下注计输赢的,均属赌博行为。 任何赌博行为都必须禁止。
4
第四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 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5
第五条 查禁赌博活动,应坚持主管机关与各单位齐抓共管相结 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 原则。
6
第六条 查处赌博活动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在查处赌 博活动中,要依靠群众,严格依法办事。
7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 村基层组织,都负有禁止赌博的责任,应对本单位人员 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并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 民约,建立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禁止赌博组织。发现赌博 活动应立即制止、举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
8
第八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有 关部门报告。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公安机关和有 关部门有责任为他们保密。 对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人不得对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的人进行打击 报复。
9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 (一)人均赌资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或者每注赌 资二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的; (三)为赌博提供赌资、赌具或其他条件的; (四)为赌博通风报信、站岗放哨的; (五)招引他人赌博的。
10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 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 gdr a$gdr l r (一)人均赌资二千元以上或者每注赌资五十元以上的 ;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两次以上的; (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参加赌博的; (四)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又参加赌博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或者为参赌人员充当 保镖的; (六)流窜赌博的。
11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 定从重处罚: (一)在工作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 (二)用公款进行赌博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四)组织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五)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 年人参与赌博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12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查处赌博案件时,应当核查参与赌博人员的 真实身份,对参与赌博的国家工作人员,经查实身份后 ,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13
第十三条 参加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主动到公安保卫部门 和有关单位登记悔过的;投案自首并保证改正的;检举揭 发他人的;被胁迫参加赌博、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14
第十四条 纵容、包庇赌博活动的或对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 的人及证人打击报复的,应依法处理。
15
第十五条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 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 法予以没收。
16
第十六条 罚没财物按规定上交国库。
17
第十七条 在查处赌博活动中,失职、泄密、侵吞赌资、徇情枉法 和敲诈勒索的,应依法处理。
18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 序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