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促进鹿业发展,保护鹿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鹿业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
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鹿业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鹿业是指鹿的人工繁育饲养、品种保护、饲
料生产、综合研发、产品加工、营销运输等。
3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鹿业发展纳入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
,建立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保护制度
。
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鹿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
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促进鹿业发展工作
。
5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鹿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用地、用电、用水、财政、保
险、运输、科技、信息、产品报批等方面支持鹿业生产
经营单位和个人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生产设施,繁育良
种,研发产品。
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托高等院校、科
研单位开发利用鹿的药用、保健、食用等系列产品。
鼓励和支持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
科研院校开展联合育种,建立良种繁育体系。
7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鹿品种遗传资源保护、良种补
贴、疫病预防控制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畜牧业
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工作经费。
8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鹿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审定的敖东梅
花鹿品种给予重点保护和推广,根据鹿业发展状况可以
合理划定敖东梅花鹿品种资源保护小区。
鼓励和支持引进、培育茸肉兼用型、食用肉型等优良鹿
品种。
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食用肉型鹿生
产,建立鹿肉生产基地。
9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规范鹿业市场秩序,
制定相应的饲养和主副产品初加工行业标准。
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建立规模化、标准
化养殖小区和饲养场、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养
殖小区和饲养场、户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有关部门要免收城镇土地
使用税和房产税。
敖东梅花鹿品种资源保护小区所需用地依照国家和省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0
第十条
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饲养、运输、销售梅花鹿、马
鹿等品种的证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1
第十一条
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鹿产品标准进行
生产经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12
第十二条
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绿色饲料、科学配方
,不得使用危害人畜健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
其他药物及有毒有害的物质,严禁危害人畜健康行为的
发生。
13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生产企业、
林地承包单位和个人应当为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采
集鹿柴等粗饲料提供便利。
14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鹿的疫
病防控工作。
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的指导下做好防疫工作,主动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
监督检查。
15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鹿业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申
报项目、招商引资,支持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发鹿的
观赏、娱乐、特色餐饮等项目。
鼓励和支持建立鹿产品市场,发挥经纪人的作用,扩大
销售途径。
16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自
愿的原则成立鹿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行业组织,为其
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
律,维护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17
第十七条
鹿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