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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有效 行政法规 公布:2010-12-13 更新:2026-08-09T19:07:02.95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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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0〕17号 (2010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 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 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公布 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 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